,农民的负担极为苛重,通常为正粮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运者无论**或军运,都是繁重的徭役。农民被金点应役,荒时废业,艰苦万状,又遭风涛漂没,官吏勒索,势必负债赔纳,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纷纷逃亡和反抗斗争。一般运军下层,亦遭受同样的苦累及长官的克扣,不断出现逃亡现象。
(鲍彦邦)
【清】
清代开凿中运河,彻底结束借黄河行运时代,并建成黄、淮、运交汇枢纽,缓和河面比降,减轻浊流灌运,改善了漕运条件。
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称漕粮本、折三大纲):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七十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帮,十船互保。总数由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只升为一万四千五百只,而实际运于漕运的仅七千只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五百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终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卫所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运丁)。发运时每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十万名左右。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七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押运,原为粮道之责,后选管粮通判一人,专门负责督押,约束运军,后因官卑职微,仍由粮道押运。领运官,由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人一名随帮效力。为确保漕运无误,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后改为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河漕施行以来,经费拮据,弊窦丛生,复行海运的呼声日趋高涨。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海,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二成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一百二十万石左右。
作品背景相关资料 明清两代的漕运弊端
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
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