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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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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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七月,夏振川为逃避责任,报假材料给厂部,刘焕宇虽然早已知情,仍将错就错,致使江拖对我除名。“除名决定”不盖公章,对我的申诉不予理睬,后在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的督促下,才于今年的年初写了个“反馈”材料给市里,又强词夺理,自我开脱,似是而非,拒不认帐。

  申诉书以客观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说明了江西拖拉机厂在刘焕宇、夏振川的组织行为导致下,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百零三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耽误了我多年能为国家工作的大好时光。

  提出了三条请求事项:

  1、恢复编制,调整工资,同意把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补偿一九九二年年底以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损失计36800元,精神和名誉损失费9200元;

  3、由江拖出款续办已中断的社会养老保险等。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仲裁未理上法院  法院西院转东院
二○○○年四月十五日,我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案人将江拖的“反馈”材料向上作了请示,得以受理,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元。

  此后几天,我做梦都在想着开庭。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作为原告方孤独一人的我,陈词激昂,声泪俱下;而被告方的系列人物,理屈词穷,面面相觑……。醒来仍心跳突突,畅快不已,看来采用法律手段才是解决这场人事纠纷的真正出路。

  我的梦想没有成真。

  数天后,江西拖拉机厂出现了职工大*,把一条井冈山大道堵得水泄不通,相邻的江西电机厂也起了连锁反应,连在远郊的江西拖拉机厂发动机分厂也来了不少人,省市领导都到了现场,据说还惊动了中央。

  这件事在社会上震动很大,起因是厂里的亏损越来越严重,工人们拿不到被长期拖欠的工资,没法生活。

  月底,我得到了《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洪劳仲字(2000)第05号'》:

  秦付根:

  2000年4月20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你的申诉已超过时效,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2000年4月25日 

  一位姓张的经办人说:“江拖不把决定书通知给你本人,又不肯跟你在文件上盖章,都是故意给你设置陷阱。现在江拖职工又在闹事,我们以‘反馈’材料为证据恐怕不大好办,江拖是个大型企业,只有到法院去起诉才好解决,现在已经经过了我们这里,法院是要受理的。”

  我只好又去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材,进行研读,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将情况作了分析: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当我仍在向江拖组织部主动要求解决工作时,部长刘焕宇才说我已经被除名,几经周折才拿到一张无印章的除名文件复印件。这时我才知道被除名的时间是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多次要求加盖公章未允,说是内部掌握的,不对外的。这个无效证据形成了对我的隐性侵权,而且随时有被抵赖的可能,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证据。加上那份书面离岗的手续,仍在夏振川手里,这个关键的证据他不承认有,无疑给我的起诉设置了障碍。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在当天写了申诉书给厂里,未被理睬。几年来一直在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诉,直到市政府点名下了文件,江拖才终于有了一份盖了章的材料,尽管其遮遮掩掩,但难能可贵地承认了是协议离岗,侵权的事实已经形成白纸黑字红章,市机械局也盖章给予注明了日期。

  至此,应该说人为设置的起诉障碍得以排除,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规定。

  二○○○年五月十日,我依法到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我的住址和江拖的地址均在该区。

  这时,我的起诉书所写的被告仍为前法人代表江建林,没有按照常规写现任法人代表唐方明。我也知道这样不妥,但我觉得违心的事总难做得出来,而事实上由于我没有得罪唐方明,这一点为我最后问题的解决,确实留有很大的余地。

  起诉书的请求事项修改为:

  1、恢复编制、调整工资,并同意把编制挂往人才交流中心。

  2、补发1992年9月至2000年5月的工资及津贴,按平均每月450元计算,为41850元;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按平均每月100元补偿,为9300元。

  3、由江拖出款补办尚未续办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并承担诉讼费用。

  立案室人员看过了我的起诉材料和证据,经过请示,获准立案,但需先预付2040元的起诉费。我咬牙回去筹好款,再铁心交给了法院,只要法院能够依法开庭,也不怕江西拖拉机厂不认帐。法院开了收据,嘱咐我一个星期以后,到民事庭去找相关的法官询问。

  一个多星期以后,我来到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案件在一个叫程琳的女法官那里。她见了我说:“看了你的起诉书,我还以为你是一个年纪蛮大的老先生,想不到你看过去却是这么年轻。起诉书的副本,我们已经送达了江拖,你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那个刘焕宇也来了法院,我已经要求了他们在十五天之内把答辩状交来,到时我们会通知给你。”

  我的心头一阵激动,法院总算是受理了,要不是国家法律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这些权贵哪能会跟我碰到一起,同在法律的天平上来论理?但这毕竟是一个小小百姓与一个副厅级企业力量悬殊的法律较量,心里不禁又有些吃紧。虽说在心理上早有准备,但从社会的现状来看,自知力所难为。不管如何,自己还是有十分的信心,事情总是要了结的。

  我没有去找任何人,一则没有那么多的钱请客送礼,也请不起律师;二则自信有这个能力和充分的理由,看看是不是真的能够“有理走遍天下”。

  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样美。

  几天后,我的左胸皮肤上出现一个个红印,连成带状,十分疼痛,极难忍受。我没有钱上医院,只好去广场新华书店查看医药书。

  书上说这是一种神经节疾病,平时潜伏在体内神经细胞中,在某些诱因激发下引起,如全身或局部抵抗力降低,遭受挫折等。分布沿身体的一侧皮肤周围神经作带状,伴有剧烈神经痛,治疗上以止痛、缩短病程和防止继发感染为原则,有的会有生命危险。

  我疼痛难忍,不得不买来一大罐止痛片,大量吞服,常常还是痛得把头栽在床上打抖。终于冒着生命危险,挺了过来。

  在那时,我一方面仍急于打官司;另一方面又恐开了庭,我的胸痛会坚持不住。当我多次忍受剧烈的疼痛找到程琳法官,她虽然比较热情,却总说好忙,人手不够,没有时间开庭。问其答辩状,江拖也没有提供,仅说刘焕宇同一个女的来过了几次。

  我想,按照法律规定,普通程序是六个月,既然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再怎样拖也就只是六个月,也不怕开不了庭。

  事实上情况完全出乎了我的意料之外。直到九月上旬,程法官才告诉我,已经把案件转到东湖区人民法院了,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文件,问我知道不知道,凡是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到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在东湖区,所以案件现要转到东湖区法院去办。还说东湖区法院落实了会通知我,叫我最好是等过两个星期,再到东湖法院去询问,因为东湖区法院要等收到西湖区法院转去的款才会办理。

  “江拖的答辩状是不是已经提供?”我感到情况有些突然,急切地问。

  “好象有答辩状,已随案卷转到东湖区法院了。”程法官有些不大自然地说。从以后的结果来看,西湖区法院这样做,却是另有其因。

  我弟弟此时从深圳回来,正要去井冈山参加一个全国性的会议。他见我心烦,叫我一起去散散心。

  我们在火车站附近坐会务组的大客车,来到了早已心仪的井冈山,住在锦秀山庄。去了黄洋界、毛主席所住的当年红军营地、瀑布景观、红军群雕等,坐了缆车游览。

  几天的旅游生活,多少减轻了些郁闷,但井岗山的秀丽风景,难以留住我急切指望开庭心情。当我回到南昌,官司在东湖区人民法院的情况,却已经出乎意料地大为不妙。 。 想看书来

江拖破产法官横  忍气吞声受折腾
二○○○年九月下旬的一个上午,我见还没有什么动静,便来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询问,一位法官说案件在他这里。

  他拿出案卷说:“江西拖拉机厂已经宣告破产,案件的审理现在已经没有意义。本来这个案子没有必要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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