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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李检察官到中院纪检找到了主任梁洪,梁陪我们去找了焦宜松,没有找到,中院在年底这段时间很忙,恐怕要到元旦以后才好去找,现在这件案子确实很难查,情况也好复杂,你不要见怪。”
“你们检察院已经尽力了,事情最好稳妥些、准确些,拖点时间也不要紧,你们可以跟梁主任多交流一下,这个人给我的印象很正直,在这件事上可能与一些法官的关系不大好相处,你们跟他一起配合,也许多少能减轻一点压力。”
“我不怕,比不得梁洪在中院,有的案子法院自己不好查,转到检察院来,我们一查就查出来了,本来中院对这个案子,完全可以按照《法官法》处理,如果他们自己能处理一下就好了。”
万检察官还谈到,在中院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官,对我们市检察院的工作不配合,他和李检察官很是生气。他说:“现在焦宜松和邹梦当事证人,对我们要求其写个书面证明材料很为反感,理都不理,至今也没有写来。”
“那你可以请梁主任配合协助一下嘛,这样可能会好一些。”我再次向他提议。
“是嘛,我们现在正准备这样做,否则这件案子是没有办法来审理的。”
;我再特别强调了郭岚和吴卫兵办案的态度,并说当时针对笔录写了一份三千多字的《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叫他可以参考一下。
看来,市检察院的审理是越来越细了,心里也就踏实多了。他们的工作是认真而且辛劳的,不管该案将来会是怎样的结果,我都感谢他们,只是面对重重关系网的干扰,检察官们还能顶得住吗?
二○○二元月八日上午,我来到市机械局。
王科长对我说:“我已经跟唐方明通了电话,他同意了社保中由单位交的那百分之二十二,但个人的百分之五那部分还是要你自己交。社保费所欠的金额也查出来了,准确的数字是14000元,滞纳金和利息是15000多元,总共是29000多,这些滞纳金、利息比保险费还多,不过滞纳金可以全免。如果这样调解还不行的话,我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只有拿下去,你自己去找新丰管理处解决。”
“如果能够全部解决就最好,实在不行的话,也就只有这样了,这百分之五,我还可以想办法借借,再多的话我也没有办法交得出。”我见如此,也不愿再拖下去,只得委曲求全。
“唐方明现在已经松了口,这是一件大好事,当然,现在还没有完全定。”
“好吧,那这件事也就只有先这样了。”
我回来后,觉得这个百分之五的事还要尽可能地跟唐方明再谈谈,他以前跟我不是表示的蛮好吗?何必要留点尾巴呢?或许是出于某种原因,实在不行的话也就算了。
下午,我跟唐方明打了个电话,说:“唐书记吧?”
对方一接电话就说:“你跟张鑫平讲。”
接着便听到叫张鑫平的声音。
我一听张鑫平这个名字就头痛,以为他已拿起话筒,就问:“你是那一位?”
“你找谁?”对方反问
“我找唐书记。”意思是不愿理张鑫平。
“我就是。”又接着说:“不是分了你到四机(第四机床厂)去了吗?”
“哪个四机呀?”我觉得奇怪。
“你不是王X X吗?”
显然唐书记是弄错了,我也悟到现在局里不是不可以再分工作,而是根本就不想跟我解决工作,我又不大可能像那些直肠子工人师傅那样,干脆与这些当权的横着来。
“我是秦付根,上午去了一下局里,王科长不是找了你吗?那百分之五你就帮我交掉算了咯。”
“那百分之五是个人的,,百分之二十二是单位交的,连我们自己的百分之五都是自己交,你就不要再转来转去了。当然,反正我们是按局里的意见办,局里怎样决定,我们就怎样执行,反正是局里的钱。”
元月九日早上,我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这次他见到我好像陌生了许多,一看见我,就很快转身,对着办公室里的几个人囔:“开会开会,现在开会了。”
“梁主任,我想找一下你,行不行?”我也顾不了许多。
“现在要开会。”
“上午行不行?”
“上午要开会?”
“那下午呢?”
“下午时间也好紧。”
这分明是在逐客,连个打发也没有。你时间紧,我能找到你一趟哪里就很容易?我还有什么说的?只好出来。这位我曾十分敬重和信赖的执法干部,现在却忽然显得有些怕见我了,我心中虽然不快,但也无可奈何。
次日,我跟梁通了个电话,他叉开说:“这段时间很忙,那件案子过些时再说。”看来,中院纪检对渎职法官查处的基点在发生变化。
十五日上午,市机械局劳资科办公室挤满了人,他们是来自局属各单位的下岗工人,在这里办理城市最底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格的签章,我看到的有江西电机厂、江西柴油机厂、江西手扶拖拉机厂等单位。
我还没有正式恢复编制,虽然生活十分困难,但对这样的事想都不敢去想,混乱中就听到一位办事人员在大声喊:“凡是被除了名的都不能办。”
这句话对我来说,又好似在滴血的心灵上被抽了一鞭。除了名,就等于没有单位,实际上就连“职工”这个称呼也没有了,还能得到什么关心。在居委会,你没有单位的证明,又不能认定你的身份,谁又会去管你?
我叹口气,摇摇头,只能做个局外人。
王科长来了,他叫我去看看徐主任在不在。我去看了,徐主任没有在局里。
王科长说:“你的这个手续看看是怎么个办法,是从新丰管理处办还是从局里办,我准备同徐主任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这些天好忙,你也来了好多次,我们会争取跟你解决一下。”
我答应后准备回去,想想又转身跟王科长讲了讲与唐方明通了电话的事,说:“我与唐书记还算是可以的,他说那个百分之五如果局里同意,他们也没有什么意见,说反正是局里的钱,他们会按局里的意见办。到时候还请王科长给帮谈一下,如果实在不行的话,那就跟上次说的一样,我个人想办法交掉算了。”
王科长答应说:“好好,我会讲一下。”
官官相护证词歪 检察官主偿损害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上午,市检察院来了传呼,万检察官说:“中院焦宜松的证明材料已经写过来了,没有承认你在材料上所说的情况。”
我感到案情已经相当复杂,决定立即过去一趟。
我很快找好了全部材料和两本日记。带日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谁愿意把自己的日记随便送给别人去翻去看?
我来到市检察院,万检察官说:“我们还跟已调去了上海的邹梦通了电话,邹说你是去找过他,但情况不大记得了,而魏群原对你劳动争议案作何处理也是问过了他的。我们又去找了中院的梁洪,讲到了他曾跟你谈话的情况和所作的表态,他说那是你缠的他没有办法,糊弄你两句的,叫我们不要当真。”
我又一次愕然,好在经过了这么多的变故,并没有很大的见怪。
万接着拿出一张材料递给我说:“这是焦宜松写的证明,现在拿过来了,你可以看一下他写的内容。”
我见焦在上面所写的,主要是笼统的叙述了一下他到江拖搞破产清算的事,没有讲到我曾去找过他的情况,最后仅带了一句:中院那份终结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的通知,应该也包括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
我问:“焦宜松和邹梦在口头上讲没讲我找他们时的情况?当我向他们出示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发文,确认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活动后,说没说他们作了什么样的表示?”
万检察官说:“这些他们都没有讲。”
我感觉到情况不利,不得已翻开了两本日记,一本中记有二○○年十月十八日我在江拖与焦和邹接触的实况;另一本中有二○○一年九月五日我在中院纪检监察室与梁洪的谈话,其中,有梁洪谈及焦和邹向他表述对我劳动争议案真实看法的记载。在此,他们都认为根据劳动部的文件,东湖区法院应该开庭,特别是中院已经专门发文指示补救,并强调加紧的情况下,郭岚不应该延误办案,应负主要责任。
万检察官仔仔细细地看了这两篇日记,然后说:“这我相信你,但这些日记不能作为证据,他们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
“这些情况在当时我也不可能去录音,至少我不可能自己写的日记去骗自己。”对于魏群是否为枉法裁定,我接着说:“她是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向上级讲清楚,没有一个人民法官所应有的责任心,为了终结诉讼,套用不到国家法律,竟把法律当成儿戏,可随意用上‘有关法律’四个字蒙混老百姓,从而导致了违背法律的裁定,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就退一万步来说,也至少有过失行为。”
“中院法官在江拖搞破产清算时,像这些法律规定也应该懂,东湖区法院说,魏群以及民事庭庭长在向中院请示时,都讲了是劳动争议案件,导致诉讼的错误终结,应该是中院经济庭的责任。现在追究起来,情况非常复杂。”万检察官分析。
“这里讲的仅仅是认为应该,当然就不见得就是。我也理解,中院法官也不是个个都对每条法律法规都记得很清楚,在下面的法官,既然已经知道了国家有这么一份法律文件,就应该如实向上面提出来。这件事毕竟已对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诉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