蜇さ睦娑及ㄔ谀冢灰簿褪撬担蔽颐前岩磺杏泄胤矫娴男液筒恍叶既险婵悸侵螅僖舱也坏揭桓瞿芨玫匚磺腥说睦娣竦姆椒āU饫镂壹炔皇窃诠セ魅魏尉弥贫龋膊皇窃谖魏尉弥贫缺婊ぁN医鼋鲋赋觯凑沼谢蚝托车纳缁峁鄣悖聘环峙渲械难现夭痪缁ぃ椭荒芪终飧鼍置妗5娜罚推降榷裕狄财婀郑坪鹾托吃蚰芡耆邮苌踔晾┐�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如果甲在金钱或权力或地位上比乙优越确实是公正的,这仅仅是因为当一切有关方面(其中包括乙)的利益都考虑到以后,这种格局与我们所能设计的其他任何格局相比,能获得一笔纯利。
①一种荒谬的错误想法,抱这种想法的主要是那些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反平等的人。
如果我们从平等转向自由,总的论据方法是已经指明了的,各种困难则必须留待下章详细讨论。这里只需重复一句:按照和谐原则,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样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由于在每个人身上发展这些因素使他不虚此生,因此正是这些因素的和谐的相互作用和反应,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活的整体。我们已经知道,这样解释的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可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但是,社会的集体活动不一定要靠强制或限制来进行。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这些成就中,个人是软弱或无能为力的,联合行动则是强有力的。人类的进步,无论从哪方面来考虑,主要表现为社会的进步,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的结果。在这个结果中,自愿联合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国家是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其不同在于国家行使强制力,在于国家至高无上,在于国家要求对所有居住在其幅域内的人实行控制。这样一种联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将结合其他已经提出的问题一同讨论。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不少理由,认为经过认真研究,老的学说能导致一个比表面上看来更扩大的国家行为概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证明我们已经得出的“积极”的国家概念不仅不与真正的个人自由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有效实现这个原则还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原则是和我们目前的国家概念完全符合的。上面解释过的共同利益概念只有通过共同愿望才能充分实现。当然,一个慈悲为怀的专制君主或慈父般的贵族领导下的好政府,也有若干价值因素。任何一个和平秩序下都有使许多好事情欣欣向荣的余地。但是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能摘取,在这个社会里,大多数人不仅是消极的接受者,而且是积极的贡献者。因此,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变得真实和充满活力,并且在社会条件许可下尽可能把它们扩大,就是有机的社会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民主原则的正当理由。就民族主义建立在历史的真实解释上来说,这也是民族主义的正当理由,因为,由于真正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并利用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性格和信仰一致以及语言和生活方式一致这一切天然纽带,因此,最好、最健康、最有活力的政治单位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感情被强烈吸引的那一种。任何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无论是通过暴力的分裂还是强迫引进性质不同的思想感情和法律,都会破坏或至少限制社会生活的自动发展。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是从同一个根生长出来的,它们的历史联系不是以意外事件而是以思想概念的最终一致为基础的。
因此,在有机的社会概念中,历史上自由主义的每一种重要概念都起作用。理想的社会被设想为一个整体,它依靠各部分的协调生长而存在并繁荣昌盛,每个部分在按照自己方式和性质发展的过程中也促进其他部分的发展。每一种能够自立的社会生活都带一点这种和谐,因为如果各种相抵触的冲动占上风,社会就会崩溃,当它们确确实实占上风时,社会也确确实实崩溃了。从另一方面说,真正的和谐是个理想,这个理想也许非人们所能实现,但它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但是,承认这点,就等于承认每个人(或者用个更概括的名词:社会秩序每一构成者)的可能的发展是无限的,不固定的。存在着许多可能性,最后达成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只有一个,而不和谐和冲突的可能性倒有许多。因此,社会的进步像个人的进步一样,最终取决于选择。这不是一条自然法则是天然的那种意义上的“天然”,亦即从一个阶段自动前进到另一个阶段而永不倒退,永不向左偏或向右偏。它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是天然的,即它是根深蒂固的人性力量的表现,这种力量只有通过极其缓慢和麻烦的相互调整过程才能有所建树。每一种建设性的社会学说都以人类进步概念为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不被它自己丰富的产品阻塞,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加强头脑的生命力,并使之崇高尊贵。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自由主义概念的基本原则及其各种应用,现在必须提出一些考察性的问题。这些不同的应用能彼此相容吗?它们能一起工作来创造那个极容易用抽象词汇来谈的和谐的整体吗,它们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真正协调一致的吗?比方说,个人发展的范围是与平等观念一致的吗?人民主权是个人自由的切实可行的基础,还是为普通群众的专横跋扈开辟了道路?民族感情能否同和平观念调和一致?热爱自由是否和充分实现共同意愿相容?如果这些理想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上会不会冲突?历史上有没有确凿的事件可以证明一个方面的进步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倒退?如果是这样的,又怎样来结算得失的平衡?政治进步是否仅仅使我们对各种弊害进行选择,或者我们能否有一定的信心,相信只要解决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最终就能够更好地克服紧接在后的困难?
我将尽本书篇幅的可能来讨论这些问题,首先要谈自由问题以及作为一切事情关键的共同意愿。对于这个题目已经说得相当多了,因此可以缩短讨论。我们已经懂得社会自由是以限制为基础的。一个人只有在他人无法防害和干涉他的情况下才能自由地指引自己的生活。就这一点来说,它没有真正背离个人主义的最严格的原则。的确,我们已经有机会研究过把这个学说一方面应用于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应用于联合行动,并且已经懂得,在无论哪种情况下,名义上的自由,也就是说没有法律限制,可能会产生损害真正的自由的结果,也就是说,允许强的一方压迫弱的一方。我们也已经懂得,联合的效果可能是双重的,它既能限制自由,也能扩大自由。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我们的论点很简单:我们应该受真正的而不是字面上的理由的指导——我们在每一情况下都应该问:哪一种办法能产生有效的自由——而我们在每一情况下都已经发现自由和平等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然而,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在处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或者一批人与另一批人的关系,我们可以把社会看作是他们之间的仲裁人,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止滥用高压力量。因此,我们可以把很大一部分现代社会控制的发展看作是追求更有效自由的愿望所造成的。当我们发现个人的愿望与全社会的愿望相冲突时,情况就不太清楚了。当这种冲突发生时,我们似乎必须对两件事中的一件作好心理准备。要未我们必须承认强迫的合法性,这种强迫公开宣布不是为了自由的利益,而是置自由于不顾,力求促进社会认为良好的其他目的。要未我们必须承认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妨害共同意愿的发展,可能证明是对集体进步的一个严重障碍。这种冲突有没有办法避免呢,我们是否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让这个问题用利和不利的对比来解决,还是有普遍的理由能帮助我们确定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真正范围?
我们首先要说,正如密尔许久以前就指出的,有许多种集体行为是不涉及强迫的。国家可能提供一些它认为是好的东西,而并不强迫任何人去利用这些东西。例如,国家可以设立医院,尽管任何一个付得起住院费的人仍旧可以自由地请他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国家可以推行而且确实正在推行一项大规模的教育制度,同时让每个人自由地开办私人学校或进私人学校就读。国家兴建公园和画廊,但并不强迫人进去游览参观。有市营电车服务,但并不禁止私人开了自备汽车在同一些街上行驶,如此等等。的确,为了维持这些东西,国家强制性收费收税,但是这种强制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将结合别的事情来谈,它们在这儿与我们无关。眼下我们要讨论的只是国家的那些强迫全体公民(或全体有关之人)同意,不许有半点违抗的行为。这种强迫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扩展是否一定侵犯自由,集体控制获得的价值因素是否和个人选择获得的价值因素不同,故而在适当范围内可以同时发展?
我们已经拒绝用密尔关于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之间的区别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