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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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自由主义-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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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是拿道德哲学来开玩笑。开一个价钱,无论是多么高昂,本身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唯有当这种做法使得被强制者要不然本来可以采取的那些抉择变得更加不利,而且不利到足以迫使他改变要不然他本来会采取的那个选择并且照此道理才使得他免除因此而受到的道德责备,唯有此时,这种做法才是强制性的。因此,强制除非是由于有充足的原因而变得合情合理,否则一望而知是一种侵权行为。索取一个严酷的价钱,这可能是残忍的,但并不是侵权行为。
行动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选择是由一个强有力的或是一个弱而无力的原因所驱使,或是根本没有什么原因。一切都取决于行动者从他所面临的各种抉择中选择其一的能力。他必须是一个头脑清醒的成年人而且是不受胁迫的。在“要钱还是要命”这个标准例子当中,交出钱包的受害人,就不是个自由行动者,原因并不在于丢掉性命是不利得多的事,而是在于交出钱包这件事是被强制硬来的,而保住钱包则是被强制所阻挡而行不通的。从这个观点看来,就没有“正面”自由的余地,所有各种抉择,并不一定非同等地“可以接受”不可。非强制于是就将自由原则的种种要求接了过去。如果公共政策要提供大堆大堆可供采纳的抉择时要使所有这些抉择都“可以接受”而且使其中最佳的抉择不至于因“代价过高”而非摈弃不可,那么,这个政策就必须标榜另一种目标、原则或是准则。
(二)更多更好的抉择,这是“正面自由”的一个替代性主张。自由行动所针对的是最佳抉择和次佳抉择之间的差距。“更多更好”所针对的则是可供采取的种种抉择的绝对水平与数目。一个没有什么惬意抉择的人,因而也就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哪怕是技术上他并不处于任何强制之下,逼他非从他各个同等差劲、同等难堪的抉择中采取某一个特定的抉择,而是能够从中选出一个最能使他不那么倒霉的抉择。
正面自由的这种表达方式还原到其根本形式,就是可以很容易加以排除的。用开门见山的语言来说,一个处于这种困境的人,并不是不自由,而是贫穷。将他的种种抉择加以改善、扩大、丰富,不多不少正是使他脱贫致富。但“更多更好”的这个正面自由原则却要求我们改而说“使他自由”。
这种用语是一种取代通常语言的密码。它降低了自己的诚实性,为一些更加站不住脚的论点大开方便之门,使得政治纲领丧失我们赖以对之加以评判的透明度。福利国家的政纲尽管不称为对贫困作战而称为为自由而作战,但并不能因此就使问题变得更为明朗。
骨子里的毛病似乎就在于企图塞进一个新目标,即“福祉”,或许是“平等的福祉”,让它同老的目标“自由”挤在一起。将自由变成一种由“负面”自由与“正面自由”组成的混合物是一种文字上的变戏法。
但是这个变戏法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它有它的用途。有些现代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同大多数非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一样,希望由国家(或是他们老是说的“社会”)从富人那里拿走资财来帮助穷人的抉择。他们设计出一些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或者从国家预算的收入部分下手,或者从其支出部分下手,或者从对财产权的直接“调剂”下手。用哪一种措施,并没有特别的偏重。自由主义者同别人的区别在于他们力图要显示,相关的强制是为了使自由最大化而施行的。既然结果对自由有好处,那么,那些对为了某种别的公开宣称的目标而实行的再分配持质疑态度的人们来说,他们的心目中就应该觉得强制是可以接受的了。
这些以自由为指向的论点,所针对的是财富以及那些单纯由财富创造出来的机会的分配(因为如果机会不取决于物资财富,而可以不必事先有资源的转移就创造出来,例如只消对就业的资格条件加以修改就可以创造出来,那么,这样的机会,就不是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根据)。这些论点比“贫穷即不自由”这一论点更为兜圈子。这些论点是否内容更为充实一些,我在这里不打算加以评判。我的目的只是要说明这些论点如何成功地扩展了自由主义理论的涵盖范围,又是如何冲淡了那个我们通常认为是自由主义秩序而加以接受的秩序的特色,从而使得包罗万象的一大堆互相矛盾的主张都能在其中兼收并蓄。
这些论点,并没有将各种抉择数量之多少和吸引力之高低直接等同起来,也没有将自由同政治制度最终的、非工具性的目的直接等同起来。这些论点却是采取了中介性的计策。其中一个计策就是提出一个主张,但并不是声称改善人们的抉择就等于增加了自由,而是声称这样做就增进了“自由的价值”。另一个计策,就是将不受强制地对各种抉择加以采纳的机会以及这些抉择的量与质都说成是工具性的,是要用来达到进一步的、更为接近终极点的目的。在这些目的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有:让个人的“生活计划”得以实现,让他们有能力去“创造自由的生活”,去“追求自己的设计”,去“达到他们所认识的善”,如此这般。对于这些目的来说,能否自由得到在各种琐事性抉择中采纳其一的机会,也就无所谓了。“同琼斯交谈”,“在旁边一块地上砍树”,“选择某一种口味的冰淇淋”,这样的自由,就可以被安安稳稳地否定。的确,强制可以促进自主:“某些抉择,还是没有的好。”
而且,政府可以“为了迫使人们去采取行动……以改善人们可能的抉择……而对人们施加强制。这种强制,侵犯某些人的自主性,但这种做法,有一个理由来为之辩解,那就是它同时也增加了这些人本人的或是他人的自主性。后面的这个结论,认可了拿一些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些人的利益,这就直言不讳地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比较是合情合理的。这一来,关键性的角色就留给了主观见解,主观见解当然成了对那些有利于某些人而不利于另一些人的政策的唯一可能的仲裁者。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比较,曾经是功利自由主义的早期表述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大都已被视为靠不住的形而上学而被抛弃。但是这样的比较现在又悄悄地东山再起,流行起来,不过现在不再作为对效益的定量估计,而是作为所谓道德上的评价。时下的自由主义文献中,常常可以见到进行这样的比较的例子。这样的比较,可以增大自由主义学说的“多元性”,提高它所允许的自由裁量的程度、它的倡导各式各样的干预政策的力量。
这种力量,是由于一个事实而形成的,那就是:“增加并改善可能的抉择”还算有一定的客观含义,用加大或缩小等字眼来说明它也许还是可能的,而更为接近自主性这一终极目标,以及类似的概念,就是难以捉摸的,这个目标达到了没有,是可以人言言殊的。总而言之,插进“正面自由”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目标,如果说对据此而产生的政策起什么作用的话,那就是比之简单的非强制更为使这个政策变得像是“一切东西属于一切人”。
四、扩大损害原则
(一)合情合理的强制
前面我们考察了自由作为最大化原则扮演了什么角色,现在我们可以转而去考察一下那条从形式上把以自由为导向的理论完整化的补充的限制性规则又扮演什么角色。直到不久以前,几乎一切版本的自由主义,实际上都广泛地接受一条这样的规则。这条规则最好分三部分来加以表述:
1.自由只可以受到合情合理的强制所限制;
2.如果,但是只有在如果有必要对人施加强制方可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对人施加强制是合情合理的;
3.合情合理的强制是受权依法执行的。
显然,1是没有争议的。谁都不会同意自由受到不合情合理的限制。3是由于无限制的自由有潜在的破坏性,有必要依法防止损害。侵权法、刑法,以及总的说来整个治安工作,在人们的心目中,无论设想得正确或是错误,都是有赖于3的被接受的。这些产生的问题是同2有关联的,2是这条规则在操作上有意义的部分。
乍一看来,J·S·穆勒的这个经典式的表述是毫无任何含糊不清之处的。他清清楚楚地表述了我名之为A(见下)的原则规则,又马上对之加以加工,加上附带的规则B,这条附带规则虽然在A的“他人”一语中已隐含此义,但是如果不加上,可能被忽略过去:
(A)……对一个文明群体任何成员,如违反其本人意志而对之正当地施行权力,则只能以避免损害他人为目的。
(B)他本人的利益,无论是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都不是充分的理由。
A包含了损害原则的全部内容。解释性的分句B本已包含在A之内,按照严格的逻辑,本来并不需要分开单独叙述。但是,它的确使这条原则的一个方面得到强调突出,这个方面就是反对家长作风,反对道德主义,它过去(现在仍然)是引起争议的。然而,整条原则的精萃,并不在于规定某人自己的利益并不是对他施行强制的正当理由,而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是对某人施行强制的正当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
这一点的通常应用方式,现在是,而且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国家有义务制止其属民你烧我的我烧你的干草堆(尽管国家必须允许他们烧自己的干草堆)。国家必须防止任何人对他人的生命、肢体和财产故意施加损害,但不得为了任何别的目的而干预“自由与财产”。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必须保障外部的安全与公众秩序,申张一套对捣乱实行制裁的互换性正义制度。国家的这样一种有限的角色,实际上可以很容易地从霍布斯的国家观中推导出来。按照他的国家规,国家的使命彻头彻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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