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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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3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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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条内在的内容是两国相互间的承认和相互间正式外交往来的建立。定期派出的使团有两个作用:互贺元旦和君主的生辰。其他场合派出的使团是为了吊唁去世的君主或某位近亲。这些外交往来——其概念、仪式和外交辞令完全是中国人的——对双方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全权代表的出行和他们谒见时的待遇方面,礼仪规则备受重视。除了这些按惯例派出的使团外,一旦出现问题或进行某项交涉,还总要派出一些特使。
这种频繁的外交往来需要大量的文书工作,当代的资料中就保存了一大批外交信件,因此现代历史学家们发现他们自己几乎被成堆的资料所湮没。像11和12世纪这样的对其外交能进行如此详细研究的时期,看起来简直就不是一个中国近代史以前的时期。宋,也许还有辽和金的使节,在他们回到自己的国都后,要按规定写出详细的出使报告。其中的一些报告保存至今,它们提供了宋朝使臣如何看待那些北方国家的引人入胜的信息,令人遗憾的是另一方的类似的报告却没有保存下来。
但是,对其他帝国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地位上的真正平等。它们的统治者,虽然其“皇帝”的身份得到相互间的勉强承认,然而却附有一种微妙的区别:虚构的亲属关系的术语表示了地位的不同。双方的皇帝以兄弟或叔侄相称,以便至少维持某种表面上的不平等。作为这种发展的结果,中国从理论上说正是被单独一个虚拟的“家”所统治。由于在中国的家庭制中,不平等地位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因此,这种做法便暗示了敌对的皇帝之间等级上的分别。对于宋来说,1141年的和议是不同于这种方式的一个令人痛苦的例外,它规定宋是金的“臣”,以便金在通信中可以直呼宋帝的家姓及他本人的名字。这个奇耻大辱直到二十多年后的1164年才得以消除,那是在海陵王统率下的侵宋金军战败之后,双方都急于恢复一种和平共处的策略。
从规范的观点看,这些调整双边关系的条约与西方人的概念不同。他们不是起草一份共有的纸据并在上面由双方签名盖章,而是由每一方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誓书,誓书中庄严地承诺要恪守约定,并向天地神祇起誓。这些内容当然都必须经过事先商定,因此订立条约的仪式是以誓约为其形式的。这一程序是得到认可的,双方都依据相同的标准来办理。换言之,只有那些具有组织结构上相同或相似的政府及办事机构的国家才能成为缔约方。与宋缔结盟约的国家——辽、西夏、金——都采用了中国的制度,这就保证了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还扩展到了对使节的接待上。接待使节的仪式令人回想起上古中国人的观念。这些礼节和仪式可以在描述礼仪的书籍《礼记》和《仪礼》中找到,它们是周朝末年多国制的反映,后来时代的精细复杂的外交程序由此与中华帝国之前的外交一脉相承。
毫无疑问,这种通过使节和信件而进行的外交接触,增强和促进了把这些征服国家吸收到中国的世界中来。不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国的先例为规范,外交上使用的语言也是汉文。似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辽、金和西夏发给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国的语言文字书写的,或者发往中原的文本的原文是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起草的。我们尚不清楚,对于这几个北方国家而言,那些必须礼仪性地放置在它们祖庙里的誓书是否是用它们本国的语言书写的。看来可以比较有把握地假设:不论这些国家的多语状况如何,在整个东亚大陆,外交上的通行语言是汉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821—822年,当唐穆宗与吐蕃缔结一项盟约时,就起草了两种文本,一种是汉文,一种是藏文。正是因为这次盟约,吐蕃人在逻些城(今拉萨)树了一块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汉文的原文。没有证据证明11—12世纪的盟约也是这样使用两国语言的。甚至13世纪蒙古人写给宋人的书信,似乎也是只使用了汉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蒙古人在东亚从事外交活动时,既使用汉人,也使用完全汉化的非汉人,就像从前的辽和金那样。宋作为全国性的汉人国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学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或蒙古文。我们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学会了说几句契丹话或女真话,但在宋代中国,没有人能阅读他们的文字。宋朝为其出使人员制定的颇为详细的规则中从未包括任何一种语言的训练,也没有任何宋朝官员能够读懂某种非汉字的原文文书。这种孤立主义的和以中国为中心的态度,在明朝统治初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时建立了四夷馆,它为当局的外交往来提供外族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
如果说中国的分裂时期一直持续到1276年,那么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状况无论如何在很多方面——包括外交往来上的技术性问题,如我们所示——还是被一种共同的中国文明所笼罩。中国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这些因素趋向于将那些“藩”国包容进一个中国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体中去。宋代国家的边疆从来就不是封闭的,尽管对于生活在国界任何一边的普通人来说,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贸易,外交,尤其是对一种共同的文化遗产的记忆,极大地缓和了中国的政治分裂状况,至少就边界两边的意识而言是如此。五代时期以来就一直发展着的多国制,保留了非常中国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国家的很多外来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的观察者——马可·波罗即是一例——对这种基本的中国共同体并不理解。对于14世纪的欧洲人来说,Cathay——它是由契丹种族的名称派生而来的一种称呼,意为“北中国”——是一个与Manzi(蛮子,南中国)不同的国家。只是到了16世纪的“大发现时代”,欧洲人才开始明白cathay与manzi实际上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中国这个更大的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政府的模式
在中国,每一个征服国家同另一个征服国家以及同汉人的宋朝在很多方面都有区别。它们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决非该模式的简单复制,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更抽象的意义上说,指出某些在各种程度上都能适用于所有这些国家的普遍性原则,还是可以做到的。所有这些国家的政体在统治其管辖范围内的多种族地区时,都经受了本土主义与文化移入之间的根深蒂固的冲突。所有这些政体,都处于以独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为一方,以封建和世袭制为另一方的基本对抗的压力之下。这些冲突的趋向,在政府与行政的所有层面上,都影响了这些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正像本卷后面几章将要充分展示的那样。
人格化的权力
一个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体现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强皇权的人格化。在一个很少或没有政府管理制度的好战的部落社会中,其首领与追随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就是最为重要的。他们的首领或统治者从经验丰富和忠诚的战士中挑选他亲密的伙伴(蒙古语称为那可儿'n■k■r'),而圈外人则期望有一位他们可以为其效劳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领。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没有与这些人格化的关系十分类似的东西。即使是在后期,当统治者与其伙伴间的这种那可儿关系通过授“伙伴”以中原官称而被形式化时,社会实践中依然遵守着沿袭下来的习惯。例如,耶律楚材(1190—1244年,成吉思汗的著名顾问)在汉文史料中是作为一位拥有中原官衔的人物而出现的,但实际上更应该认为他是大汗的那可儿(他荣幸地被大汗昵称为“吾图撒合里”,意为长髯人),而不是汉文意义上的“中书丞相”。统治者—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线。任何被认为能对统治者的声望和权力做出贡献的人都受到欢迎,而不论其种族或社会出身如何。在元代后期,皇帝的私人朋友被称作“依纳”'ina',这是由突厥语词的inaq转译而来,意为“朋友、亲信”。当然,这种类型的关系,与其说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说是封建的。
另一个在辽、金、元时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护卫。皇权的行使,更多地取决于统治者的家人及其近亲,而较少依靠抄袭自中原的制度。在阿尔泰语系的词汇里,统治者的家庭或营帐被称为斡耳朵(ordo,蒙古语),或称为斡尔都(ordu,突厥语和蒙古语),从这个词最终派生出了英语的horde一词以及其他欧洲语言里与它同源的词。在辽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军事权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员在内的家庭组织的支柱。很多用于国家办事机构的普遍性准则,似乎并不适用于对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个人的国中之国。不仅皇帝如此,辽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亲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汉文里与斡耳朵对应的词是“王府”,意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诸如此类的官府,在纯汉人的国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们从本质上说还是诸王的家庭服务单位,并成为官僚机构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斡耳朵则具有广泛得多的作用,其组织更为松散,与中原制度中的对应物有着很大区别。①在金代,皇帝的护卫尤其是皇帝和诸王的亲军(谋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与辽的斡耳朵相同。②金帝国卫队的各军事分队绝大部分由女真人组成,但与皇家氏族有联系的则是谋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众多的奴隶。正式的诸王的官府(王府)始见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类的官府当在此前20年就已经存在了。
蒙古人的卫队称为怯薛(kesig),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时的怯薛是由不论部落亲疏而选出的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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