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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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7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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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的所谓腐败的厘金税制被殷兆镛激烈攻击,特别使李对他的理财名声不安。作为两江代理总督,他通过江苏代理巡抚刘郇膏在苏松太地区核减了诸如火耗、耗米和银钱折换差额等浮收。但在1866年当李鸿章离开南京去征剿捻军以后,刘郇膏指令,按照新税率对苏松太自耕农应缴的每担漕米增收八百文浮收。③这等于恢复已经取消的额外负担。代理巡抚做的事也许是势在必行的,因为他不管出于合法或非法的目的,必须去弥补那些已被取消但又需要用来维持地方官府的陋规。此外,曾国藩和李鸿章的第二次奏议已被驳回,苏松太的正规税额依然过于沉重。随着长江地区的安全有了保证,朝廷不大愿意在那里进行田赋改革了。
①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204—207页。
① 《曾国藩未刊新稿》,第214页。
②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98页注5;第199页注1及3。《曾文正公全集·批牍》,第30—31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35页。
② 庞百腾:《太平军叛乱后期江西省的收入和军费开支》,《亚洲研究杂志》,卷26第1期(1966年11月)第63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19、127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5第40—41页;卷18第38—40页。
① 引自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下册第583页;又见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40、360页。
② 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60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7第8页;卷12第31页。
③ 同上,《书札》卷6第36—37页;卷7第7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14第4—6页;卷23第8—10页;卷59第31页;卷63第19页;卷65第3—4、5—6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5—8页;卷60第25页;卷61第23页;卷64第18页。又见卷23第3、6—7页。
②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29、35、37—38、41—42页;卷7第1—2页;卷8第47页;卷8第25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年谱》,卷6第23—24页;《书札》,卷7第9页;《年谱》,卷7第20页。
② 同上,《杂著》,卷2第50—51、53—54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3页;《杂著》,卷2第54—55页;《书札》,卷7第7页。
②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25页;卷10第11—12页;卷12第5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12页。
②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载《清华学报》,卷10第2期(1935年4月)。
① 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卷12第19—21页。又《骆公年谱》,第38—39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3、5—8页;卷26第1—6页;卷31第8—10、14—17页。又卷23第6—7页;卷31第9—13页;卷60第23—24页。
② 同上,卷26第1—3页;卷31第15页;卷60第27—29页;卷61第9—10、12、21—22页;卷63第18—19页;卷64第19—20页;卷89第5、15—17、23—24页,以及其他各处。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9第8、16—17页;卷9第8—10页。
②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28第35—44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页。
① 欣顿:《中国的漕粮税制》,第92页。
② 《江苏减赋全案》,卷5第25页。
① 引自郭廷以等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中郭嵩焘之信。
①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3—15页。冯桂芬:《显志堂集》,卷5第36—37、43—44页;卷9第21、23页;卷10第104页。又卷4第11—12页;卷9第12—13、19—20页;卷10第7—10页。
②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
③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7—248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4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34页。
②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第56—65页。
③ 《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1—4页。
① 《显志堂集》,卷4第9页;卷5第11—12页;卷9第1页。洛日乌斯基:《1863年苏松太减赋问题及其后果》,第186—200页。又见《显志堂集》,卷4第11—12页;卷10第7—10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3第27页。
②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1、16—17页。《显志堂集》,卷5第44—45页。顾炎武及以后的作者估计苏松太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是佃农。假定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那里的总人口数为一千万,至少一定有二十至三十万自耕农,也许更多。
①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4第11、26页;卷5第1、8、12、36页;卷6第4—5页。《李文忠公全集·书札》,卷12第33—34页;卷13第7—8、11—12页。
②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0—41页;卷7第42页。
①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7第41页。参阅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22—25页。
②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3页。
③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的田赋问题》,第456—457页。
④ 《显志堂集》,卷4第10页。殷兆镛:《殷谱经侍郎自叙年谱》,第54页。
①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8第60—66页。
② 《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5—6页;卷2第29—33页。
③ 《显志堂集》,卷4第12页。
捻军战争及其影响
捻军对华北的冲击
虽然太平军的失败给长江流域带来了安全,但另一叛乱集团捻军的力量却在逐渐壮大,它使华北本身面临巨大的威胁。清廷对捻军之战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所投下的镇压力量之大都不亚于对太平军的征剿。第一阶段包括到1863年初的十年,在此期间,捻军取得了安徽省西北角的一块农村根据地,并在那里站稳了脚跟。在这十年,捻军袭击了邻近各省,从而大规模地触发了各地的叛乱。在捻军战争的第二阶段,一支经过扩充并且战术越来越精的捻军骑兵从1864至1868年在整个华北平原发动了一场广泛的战争。捻军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有危及北京之势。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中叶,捻军已有约三十名首领(其中许多人是私盐贩子),这些人率领的相当庞大的部队,主要是从自己的宗族或农村老家组织起来的(见第六章)。大部分领袖似乎是来自二十世纪称之为“中农”的家庭。只有很少不重要的捻子拥有较低的功名。这些流窜的部队使用了土炮和简单的火器,所以抵挡地方小股绿营军的能力就更强了。有些州县官员甚至出钱送他们离开辖境。
捻军自以为他们是仁义之师。1855年夏末,“盟主”张乐行(1811—1863年)在雉河的集市上张贴告示,尤其攻击当地府县为钱财而把百姓刑讯致死,说他们“以刀锯而代扑责,用贿赂而判生死”。被保存下来的为数很少的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捻军文献表明,他们并不仇视满洲人,也不仇视白莲教主张的千年至福说。捻军自视为“义军”,而义军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军纪而不是靠神的力量,来致社会于安宁——“救我残黎,除奸诛 暴”。①传统的中国价值标准遭到象征性的和实际行动的攻击。在产生许多捻军领袖的亳州和蒙城地区,清朝官员发现自明代以来就存在的一些庙宇近来被大事修缮,庙内只供奉盗跖(春秋时期的著名盗寇,中国文献称他为“举世大盗”),因而大为震惊。但捻军军纪都禁止擅自掠夺村庄和强奸妇女,犯者处死。许多领袖显然都拥护“劫富济贫”这句传统的绿林口号。②此外,人们都盛传,许多下层捻军头子宁死不愿出卖战友,甚至牺牲父母子女也在所不惜。当时在安徽指挥战争的儒将袁甲三(1806—1863年)见到捻军视死如归的情景感到惊愕。他说:“每遇行刑,谈笑歌舞,既不畏朝廷之法,并不恋骨肉之情。”他的儿子袁保恒写道,捻军“以重然诺轻生死为义”。③这种有骨气的态度所表现的力量,无疑是捻军能吸引那么多老百姓的原因。
他们在1855年后能成功地控制着安徽西北那么多村社,这必须归因于清帝国鼓励团练自卫组织在华北采用的出人意外的形式。在广东、湖南或江西省,上层绅士常主动组织团练和勇,但在皖北、河南、山东和直隶等省则不同,显贵士绅很少真正愿意亲自采取这样的措施。很明显,异端的白莲教传统在华北农民中的影响,比三合会在广东或湖南农民中的影响要广泛得多。
农村的动乱非常普遍,所以拥有大量家财的显贵士绅都不愿把武装和不可靠的人安置在周围。华北的大绅士非常愿意住在城市,在城里兴办城团或练勇。①由于淮河以北的平地稻田甚少,只从事旱地耕作,农村或市镇最宜于建立周围有沟壕的圩或寨来保护自己免遭骑兵的袭扰。围墙很结实(一般只高七、八英尺),可以用砖加固,上有土炮的炮眼。除非放下吊桥,否则不易越过约十五英尺的深沟。圩寨内部权力往往集中在团练首领之手,他们通常是大宗族的成员,但其身分甚至不一定是小绅士。一个圩寨团练领袖的称号为团总或团长,而指挥一批团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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