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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吵醒了她。”刚说完这句话,“咯咯”的症状就开始了!
为了解释这一个系列的事件,弗洛伊德利用对立观念提出了反意志的理论,并由此而开始了他漫长而杰出的研究工作;他坚持用辩证的心理学方法来作解释,却没有体会到自己这样做。弗劳。艾米的问题是,由于某种情绪疲劳,她放松了自己的正常意志而允许反意志把一个对立观念加插到行为动作中。弗洛伊德说,每当我们构想一个意向时,我们都有这样的对立观念形成。当我们对自己说“我能〔要〕做那件事”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即得到相反的暗示:“我不能〔不要〕做那件事。”通常,我们能够把这种自拆台脚的观念压下去。但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情绪激动或疲劳时,我们的较健康观念的“另一面”就可能占上风,就可能我的意志而动,一五一十地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这就是弗劳。艾米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从她原来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先不想做的事。但是,从她的对立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想要做的事。她一次又一次地实现了“我将发出声音”,把自己的辩证对立意向变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尽管与她的自觉意愿相反,她还是故意做出来了!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一种早期的理论。可是在后来的辩护与象征性妥协这两个概念(见p.46)里,我们也发现动力动作之前有同一种对立紧张发生。后来在对自由意志(或者毋宁说在对人格结构中自由意志的缺乏)作评论时,弗洛伊德运用了这同一种辩证方法如下: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不必对自由意志信念感的权
利提出争议。如果考虑到意识和潜意识动机之间的差别,我们的信念感就告诉我们,意识动机并没有延伸到我们所有的原动决定之中……但是,由此而被一方放弃的东西就从另一方即潜意识方面取得自己的动机。就这样,精神领域里的决定依然在毫无裂缝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此时此刻,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弗洛伊德总是坚持认为,他的“硬”式决定论(即不承认有任何非决定论)是严格地属于精神领域的。在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物质事件王国里,他更多地是一位“软”式决定论者(即承认有些非决定论)。所以,当弗洛伊德谈及他有时称之为自由意志的幻觉这种东西时,他的意思是说,被心灵的一面声称为自由作出的决定,事实上是心灵的另一面的影响、后果、妥协、结论、暗示、愿望,等等。弗洛伊德不是说心灵不能决定,不能选择,不能作出意向。他不是说潜在的动力因就像一个中介机构一样推动心灵工作。他是说,在那一系列的事件中,心灵是一个决定因——而他本应补充一点:心灵是这些事件的目的因。然而,由于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过的原因,他给我们提出了烟幕式的里比多理论。
弗洛伊德是如此明显地偏爱辩证的对立紧张,以致我们可以满有理由地把许多两分法概念划归这一概念之下,如意志和反意志、观念和对立观念、意识故意和潜意识故意,以及自我和本我。在所有这些双极概念中,似乎明显地贯穿着弗洛伊德给他在医学界的洛克式同事留下的一个信息,即心灵不仅仅是片面、线性的和单向的诸多特异性的混合体。当
我们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时,我们总是又以对立的方式进行思考,然后又是一种对立的方式,再一种对立的方式,这样无限地思考下去。在这种盘绕复杂甚至反常的思考中,有一部分发生在心灵的原始层面。这一层面并不为实证逻辑的规则所制约,是全然不连贯的、任意的、诡辩式的。然而,这一思考也像它较正规的那一面一样,肯定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弗洛伊德的主张是,在被称作行为的动作出现之前,有一个考虑诸多意向的心理工作过程。这些意向中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有时,整个心灵都觉知到这种冲突,有时则不然,但心灵的一部分则总是认识到这些心理冲突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这类互相冲突的意向在不会引起太大混乱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但当这些意向的数量增加时,这个人就会付出得精神病的代价。这样,对于精神分析(见第八章)中的个体来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他的诸多潜意识意向是什么。
所以,虽然心灵的某些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指导(精神决定)而常常被强迫着作出一些事,但当我们考虑心理活动的总体(一与多元论)时,我们就总会有一个清楚的“那个,为此缘故”的行为描写在形成。我们也就可以解释一个人得以在意志上导致可能会满足某一先行的最初意向,甚至是损害自己的意向(如弗劳艾米的例子)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可是,这就是自由意志吗?弗洛伊德告诉我们:不是。然后他接着告诉我们,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
行为表现,就如教练的比赛计划可以在赛场实施一样(见第五章,p.69)。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
现在举一个有点琐屑但为人们所熟悉的例子。假设一个已婚男人十分厌恶他的岳母。这一点很可能反映了这个男人本身潜意识本我的仇恨,即弗洛伊德所称的希望见到那位老妇受害或甚至被杀的愿望。很自然,要把这样的愿望表达出来是不行的,而在潜意识的谈判中,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即有意识地对岳母表现出一种愠怒和冷淡(“对她冷淡就可能使她离开”)。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我的仇恨,也使超我得到一种得体感。自此以后,就没有主动的敌对行为表现出来了。但是,到了某一天当这个男人被迫递给他的岳母一张椅子时,他就把椅子准确地放在她的旁边,却说:“请你摔倒,唉,坐下,好吗?”这样,本我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协约,并利用意识作为它的协约的背景,表达了只能被认为是弗洛伊德式口误这样的自由意志的建议——即让那个“母夜叉”摔倒,重重地摔倒!像弗洛伊德一样,我们很容易看到事物故意的一面,即有意识地决定的方面,而忘记自由的一面,因为它是在潜意识中产生的。自由意志与弗洛伊德
的精神决定论并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当我们转而讨论詹姆斯的理论时,事情就很不相同了!他的理论风格如果不是少却了辩证法的迂回曲折的话,这样的色彩至少也少得多。詹姆斯以其对精神问题的巨大兴趣而著称。他的著作《宗教体验种种》是这一领域里的经典著作。他似乎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但尽管詹姆斯特别否认他对人类思维的观点是洛克的观点,他还是从来未能成功地对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加以改进。
作为科学院院士,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在他的心理学教科书中,詹姆斯没有编造类似里比多这样的概念,没有用全然心灵主义的方法进行描写,而是尽一切努力用他那一时代的生物学与神经病学术语来描写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过程。弗洛伊德曾一度作过这种努力,但当他发现人类行为的独特性在他的神经病学术语之下从他手中悄悄溜走时,他就放弃了这一努力。在詹姆斯的某些著作中,他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例如,在他的著作《心理学原理》的一个著名章节里,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一种思路掠向另一种思路。本来,心理活动的这一主动形象是十分贴切的辩证理论,但由于他并不赏识黑格尔的哲学,所以他对辩证法持批判态度。
在描写了思想流以后,詹姆斯又用几个章节讨论了神经
系统及其使身体的肌肉组织产生运动的过程。随后,他讨论了故意运动这个问题。他的立论是以如下主张为基础的:在生活中的一项有意运动变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存储着有关无意运动的诸多记忆。在出生以后,我们必须先经过一个时期的反射性运动;然后,在一再累积了这样的无意运动后,我们在“下一次”发出行为时就能对这些动作的方向施加某些影响。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詹姆斯准备用一个他在?书较早的章节中不愿使用的术语了:“……当〔动作的〕链条(强调记号系引者加)是有意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智力上意欲取得下一个链环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就需要知道在每一个动作发生时我们处在这个链条中的什么地方。”文中所说的“意欲取得”被定义为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目标,而我们的运动就是为在行为中实现这一目标发出的。一个意欲的动作,总是以有关这一动作的观念以及同意这一动作出现的意向为前导。在故意行为中,集中注意力的努力是关键的,它特别注意我们真正有能力做到的事物。当我们缺乏能力用有意的运动达到一个目标时,这就只是一种愿望。这时,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