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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社会学把个人及其行动看作基本单位,看作‘原子’……个人是……有目的行动的最高限度和唯一载体。……诸如‘国家’,‘社团’、‘封建制度’等等概念指的是人类相互作用的某些范畴。所以社会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概念一律简化为‘可理解的’行动,简化为参与者个人的行动。”
②
然而,韦伯并不排除在社会学中使用诸如家庭、民族、国家、军队等这样一些集体性概念的可能性,因为没有这些概念,社会学的研究是无法进行的,而且事实上韦伯以开阔的历史眼光研究了各种社会组织与过程,如新教伦理、前工业社会结构、科层制度及民族国家等整体范畴。
但在韦伯看来,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牛津,1947年)
,第88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②米尔斯等编《马克斯。韦伯:社会学论文集》(纽约,1946年)第55页,引自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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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组织仅仅是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动的过程、结果与方式而已,只有后者才是我们所理解的具有意义目标的行动的承担者。韦伯坚决反对把诸如“人民”
、“社会”
、“国家”
、“经济”这样一些社会的“整体”当作原始的实在,而把单个的个体仅仅视为社会机体的“细胞”的有机体论社会学。我们可以理解个人的行为,但不能理解细胞的行为。我们也不能理解人民的“行动”
,或国民经济的“行动”
,虽然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组成人民的或参与国民经济的个人的行动。
“行动作为以明确的意义为目标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许多单独的个人的行动而存在的。”
①法学可以把国家或某一团体视为“法人”
,社会学则不能这样做。社会学对法律、宗教、国家等社会设制的研究,是把这些社会设制与个人的行动联系起来,按照使这些设制对行动的个人有意义的方式,按这些个人在自己的行动中实际是以这些设制为目标的方式来进行的。
“在个人行动的决定因素和结果中,起重大作用的是人对于一定的法律原则的‘目的’和‘意义’的观念。”
②
关于个人赋予其行动的那种意义,韦伯一再强调是指主观所表示的意义,也即行动者本人清楚地意识到的目的和价值,而不是所谓某种“最高的”
、“真正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意义,也非个人行动最终已不依赖于他自己的意图而
①韦伯:《科学论文集》(图宾根,1951年)
,第513页,引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第286页。
②同上,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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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获得的那种“客观的”意义。个人行动主观上意指的意义与客观意义存在着不一致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韦伯宁可不用“意义”一词。因为意义是对主体的自觉的意识而言的。韦伯把意向性的行动作为社会学的出发点,是为了反对把个体行动者视为历史整体发展的被动的客体,反对把意识解释为副现象。
诚然,人并非总是知道自己想要作什么,但社会学必须假设社会行动是以个人有意义的自觉的行动为前提的。
社会行动的意向性还有第二层含义,即行动是以他人为目标的。韦伯解释这种以他人为目标的社会行动“可能是以过去、现在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的行动为目标的。这样,其动机可能是对过去所受的侵犯进行报复,对现在受到的侵犯进行防御;对未来的侵犯采取预防措施。他人可能是一些个人,可能是行动者本人所熟识的,或可能是许多不确定的和根本不认识的个人。”
①
“以他人为目标”的原则表现了社会行动的交互性原则,此外,韦伯还试图在主观意义的行动之间建立起客观的、普遍的社会联系。韦伯以如此迂回的方法来肯定“普遍的事物”的存在。在韦伯看来,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表明社会学意义上的“普遍的事物”意味着什么。
“普遍的事物”仅在为各个个体所认可,并为他们的实际行动规定方向的限度内才是存在的。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未赋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12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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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观意义的和非交互性的集体现象也非社会行动。
例如,两辆车偶然相撞的事件不能视为社会行动,仅在事故发生后两位车主的互相争吵或友好商谈才属于社会行动。
①
(b)价值评价、价值关系与价值中立韦伯将社会行动规定为包含各种动机和情感的意向性的和价值取向的行动,这意味着人们是根据由其价值态度所确定的世界与他们的意义关系来采取行动的。韦伯认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目的,委身于何种价值完全出于个人主观的情感作用,价值只与个人的自由、决定与选择有关。在道德评价这个问题上,科学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人们的行动是受价值支配的。因此,必须从价值这个维度去发现和理解社会现象。
价值因素不可避免地要影响研究者对题材的选择,在韦伯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同样属于意向性的社会行动,研究者总是最关注他认为有意义有价值的问题;还因为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所存在与发生的每一个现象,必然有一个题材的选择与材料的组织整理的方法论问题。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李凯尔特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提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区别的。
李凯尔特认为历史认识的目的是理解个别的事件和人物,但历史学家为什么选择此事此人而非彼事彼人作为研究对象?李凯尔特提出价值关系的概念。历史学家的选择依据历史事件及人物与某种价值的关系。韦伯将“价值关系”作为
①参阅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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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选择题材组织材料的方法,这一思想无疑是从李凯尔特这里继承得来的。所不同的是,依李凯尔特的观点,使某个人物成为历史人物的不是某一学者认为他有价值,而是他与普遍承认的文化价值有关系;而按照韦伯的看法,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影响着他的选择,而这种价值也非李凯尔特的那种超历史的客观化的东西,而是某种历史时代的目标,是时代所固有的兴趣。
“‘属于价值’的说法指的仅仅是对这样一种特殊的科学的‘兴趣’作哲学的解释,这种兴趣指导着经验研究对象的选择和处理。”
①总之,对题材的选择与对材料的整理是与价值相关的,否则,面对社会事实我们是又聋又瞎。
“对我们来说,经验实在成为‘文化’,仅仅是因为我们使之与价值观念相联系。只是因为与价值关联着,实在的这一部分对于我们才变得具有重要性。”
②没有什么社会事实本身是重要的,它们变得重要是由我们的价值选择决定的。
价值关系仅仅意味着研究者须从价值的维度来选取主题,并把人们的行动与人们为之奋斗的“价值”
、“目的”联系起来考察。
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保持价值的中立,也就是说,研究者一旦选定了研究题材,就绝不可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到研究方式和对经验材料的解释中去。他必须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走向事实与逻辑导引的结论上去,而不论该结论对他有利还是不利。研究者在从事科学工作时
①韦伯:《科学论文集》,第497页,引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第272页。
②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纽约,1949年)
,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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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受“科学内的禁欲主义”精神所支配,而决不能等同于一个普通人。
韦伯继承了新康德主义关于事实观念与价值观念严格区分的观点,科学无权也不能评价目的、价值。从“实然判断”推不出“应然判断”。一种经验性的科学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尽管有时它会有助于人们弄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什么。韦伯用价值关系与价值中立这对概念,力图解决人们熟知的一个矛盾:热衷于科学研究的学者一定不能是公正客观的。但是认为宗教是以迷信为基础的人,永远也不会深刻理解宗教生活。
“要真正懂得人类就必须关心人类所经历的事情,但要找到一个普遍有效的答案,回答历史人物出于激情而提出的问题,还必须不顾自身的兴趣。”
①
(c)解释性的理解与因果性的说明韦伯认为,必须理解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又一区别。由于社会行动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意向性,因此,只有把人们的行动与其对意义、价值、生存的总观念联在一起才是可理解的。
也就是说,理解(verstehen)
社会学强调寻求推动历史行动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