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6月26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港召开记者会表示,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使关系香港市民长远利益、引起各界关注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终于在完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一国两制”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在落实中出现某些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时时刻刻以香港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为依归。只要坚持法治精神,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遇到的种种困难都可以解决。通过解决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为落实和执行基本法、维护香港法治积累了宝贵经验。香港成功的基石之一是法治。维护法治,维护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这次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行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是深思熟虑的,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做的。从解决居留权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社会上大多数人是从香港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香港市民的就业机会、生活素质和长远利益为依归,赞成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之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态度反映了社会的主流意见,代表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但也有少数人,漠视我们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努力并试图误导国际舆论,这对香港完全没有好处,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再一次看到中央对香港和对香港繁荣稳定的关心。他说,“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对香港的宪制和法治充满信心。”
董建华还介绍了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立即作出的三项相应决定:第一,下星期将向立法会提交决议案,以便修改入境条例的附表,将规定: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时,其父或母一方已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才拥有香港居留权;非婚生港人子女有此条件可以申请居留权。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的原则,将对那些从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在港并曾向政府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核实其永久居民身份。据统计,这些人士大约有3700人。第三,其他人士只有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居留权。
记者会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终审法院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1月29日的判决作出澄清时已明确表示,如果全国人大常委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香港法院不能质疑,判案时须以此解释为依据。她不相信终审法院会食言。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也在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将不影响香港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的裁决,有3700人可因此受惠,原因是这批人被视为与该诉讼有关的人士。受惠人士包括两类:第一类为1997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在香港及曾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因终审法院在1月29日判决裁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7月11日颁布的《入境条例(修订)(第三号)》并无追溯力,这类中的部分人士已获入境事务处核实身份并已获发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第二类为1997年7月1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间在香港,并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约有2700人。其中900人仍在香港,入境事务处会通知他们完成核实身份程序。其余1800人已返回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尽快与内地公安部商量,安排他们来港。至于1999年1月29日后来港及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则不可受惠。根据入境事务处记录这类人士有2400多人,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就17名持双程证来香港逾期居留人士的案件向终审法院上诉,上诉期间,入境事务处暂时不会将这批人士遣返。
6月27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港区委员,各界政团、社团,以及众多知名人士纷纷以发表声明等方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表示坚决支持和拥护。
港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声明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澄清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法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在参考香港社会各方面意见后作出解释,是必要及适当的做法,维护了香港的法治,也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发表声明表示,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有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维护基本法的严肃性,不仅解决了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而且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建联、港进联、自由党、“新界”社团联会、“新界”乡议局、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香港青年会等大量香港政团、社团纷纷发表声明或刊登广告,支持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认为此举合理合法,符合香港的长远利益。港人尊重法治,就应尊重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支持释法就是维护法治。
在工商界,香港中华总商会、“新界”工商业总会、九龙总商会、香港地产行政学会、香港食品委员会等商业团体或他们的负责人也都发表声明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环境,改善了香港的营商条件,巩固了投资者信心,对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表示完全拥护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通过撰文、发表谈话等方式表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无损香港高度自治及司法独立,也不会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威信。
当天,香港各报也都在显著版面报道了这一消息,并纷纷发表社论或评论,称这一作法维护了宪法和法治的权威,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文汇报》以《人大常委会释法乃众望所归》为题的社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最权威、最准确地阐释了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香港社会早已表示盼望与支持。
《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使困扰港人和香港社会达5个多月之久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对提高港人对基本法的认识,按基本法办事,依法治港,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
定居受理审批程序确定
7月12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表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严格认真地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有序地进入香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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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
居留权是指自然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的权利。在香港,这一概念是同“香港永久性居民”联系在一起的。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香港法律中并没有“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权”这两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英国一直将香港作为它的一个海外殖民地来统治,当地居民的国籍和居民身份是以英国国籍法为基础的。因此,当时的香港《人民入境条例》只规定了“香港入境权”这一概念。享有香港入境权的人包括4种:“香港本土人士”、“华裔居民”、“居港英国公民”和“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士”。
1986年4月24日,中英双方交换了关于“香港居民旅行证件问题”的备忘录,中国政府允许港英政府自1987年7月1日起签发附有居留权加注的“新式居民身份证”。据此,港英政府在1987年修订《人民入境条例》,引进了“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的概念,但其内容仍是以英国国籍法和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地式统治为依据,将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与“英国属地公民”及华裔血统相联系。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有关居留权的规定是以中国国籍法为依据,并按照不同的国籍身份来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在居留权问题上,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法律同基本法并不一致。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宣布:香港原有法律中的“《人民入境条例》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以及“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中英关于终审法院的协议组建的。根据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上诉法院。基本法对终审法院的结构、组成和管辖权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规定,终审法院有权确认、推翻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也有权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审,或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2000
邓小平女儿邓榕(毛毛)所撰写的作品《我的感情流水账——父亲邓小平“文革”十年记》2000年7月20日在香港书展上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