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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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集要-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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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在对敌军的工作上,要求在坚决消灭一切敢于顽抗
的敌人的同时,实行瓦解敌军和宽待俘虏的政策。
                          全国红军代表会议召开
    1930  年夏,国民党新军阀发生了空前规模的大混战,革命和革命战争出现了
胜利发展的新形势。这时,我党和红军在人民中的影响和声望不断提高,红军和革
命根据地获得了很大发展,主力部队发展到10  多个军7 万余人,地方部队近3 万
人。农村革命根据地发展到10  多块,遍及11  个省。为了统一红军的编制和作战
行动,5 月中旬,中共中央在上海秘密召开了全国红军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对红军
的任务、战略战术、政治委员制度、政治工作、士兵委员会和红军中党的工作等进
行了讨论,并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决定各地红军要相对集中,主要战略
区域的红军要合编成军团。这次会议,对红军的发展和建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各地红军根据全国红军代表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普遍进行
了整编,分别建立了军团,军团以下按三三制建立军、师、团、营、连、排等单位。
红军整编后,部队中党的组织和政治工作日益加强,武器装备有了改善,战术水平
有所提高。红军的发展和整编,为红军由游击战向运动战的战略转变,创造了重要
条件。
    但是,这次会议也有“左”的错误主张,例如,提出要红军“无条件扩大,在
八月以前扩大到50  万”,要红军集中“进攻交通要道、中心城市,消灭敌人主力”,
提出“红军战略战术的第一个要点便是集中进攻,红军革命的战争只有进攻,无所
谓退守”,“过去在游击战争中获得的所谓‘敌进我退’、‘敌退我追’的经验一
般不适用”,“要纠正上山主义、边境割据的残余”等等,这些都是不适合敌强我
弱这个最基本的实际和红军战争发展规律的。
             党中央颁发《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1930  年11  月或12  月初,党中央制订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条例草案》共分为:总则、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系统图三大部
分。其中:
    总则分为八条。指出,在政治上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加强其战斗力,使其成
为巩固而忠于工农革命的红军,是在红军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务;中国红军要完成其
伟大的历史任务,必须接受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红军的政治工作就
是要巩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政治工作的目的是
巩固红军的战斗力,红军的战斗力不仅是靠军事技术的条件来决定,最主要是靠它
的阶级政治觉悟政治影响;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使指
战员明了红军之阶级的政治责任;红军为工农联合的一种形式,政治工作须巩固红
军中的工农联合;加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中国工农红军肩负着反军阀战争与
反帝国主义战争的双重任务;为加强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
在红军中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指出它是红军中政治指导者。
    条例共有10  个条例草案,即: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指导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处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工农红军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
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中党
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工农红军青年团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
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各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指导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21  条。指出,“连
的政治指导员是红色战斗员,政治教育指导员,须担任政治教育完全的责任”,他
必须非常了解党、苏维埃政权及工农红军的组织原则、任务和目的,在军事方面应
有与连长同等的军事知识;他“须做全体军人的模范”,他“必须了解全连人员的
姓名、籍贯、社会出身、个性、工作能力及政治认识程度等等”。
    (二)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政治委员的责任
和权限,政治委员对党的责任,政治委员隶属系统,调动、任免、检举政治委员的
手续共五部分20  条。规定,“在团、师、军、独立营,……任命最有阶级觉悟,
最坚强最勇敢,并有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最好是工人党员)为政治委员。”
他是“执行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
治代表”,“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
    (三)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处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5 条。指出“政治处是在
团、营部所有军人中直接进行党和政治及政治教育工作之机关,其目的是使他们成
为红军有觉悟的战斗员及有觉悟的苏维埃公民”,“须依照上级政治机关命令,与
军事指挥员协商进行工作”。并还明确指出了政治处机关的工作任务,在技术和事
务工作方面,团政治处可与团参谋处公用以及团政治处的组成等。
    (四)中国工农红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6 条。指出,“军、师
政治部是依照红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关于党和政治工作命令,直接指挥所属部
队各机关各学校的党和政治工作的机关。”明确规定了军、师政治部的工作任务,
在军、师政治部内组织党务委员会,与地方党部协商工作、其技术与经费的供给以
及军、师政治部所属各科的组成。
    (五)中国工农红军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6 条。
    指出:“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是本军区及本集团军所属各部队各机关各学校党
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机关,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须依照全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总政治
部的命令进行工作。”明确规定了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的工作任务,组织党务委员
会及其工作条例的权限、设立红色战斗员通信处、其经济由各自军需处供给以及下
设各科的组成。
    (六)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5 条。指出,“工农红军
总政治部是指导全国红军中党与政治工作的机关”,规定了总政治部的工作、在总
政治部中组织审理委员会和其工作条例由中央另定、设立中央红色战斗员书信处和
设立下属各处的名称。
    (七)中国工农红军中党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分为支部的组织、
团总支部及连支部的指导机关、连支部的基本任务与工作、团总支部及团委的工作
和任务、相互关系和联系、红军中支部与地方党部的关系、接收和开除党员等63  
条。它规定了连队党支部的性质、任务、组织生活以及对党员的要求等。
    (八)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组织、职权、工作机关、
与地方党部关系等共19  条。它规定了中国工农红军各级党务委员会组织的组成、
职权范围、党务委员会负责书记的产生及其职务、与地方党部建立密切联系等。
    (九)中国工农红军青年团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青年团员的任务和工
作、列宁青年组、列宁青年组组长、接收与开除、与地方团部的相互关系等22  条。
总则中指出,“在红军中青年团员及候补团员中的一切工作,是党的工作之一部分,
并在政治机关和党的组织直接指导之下进行”,“红军中的青年团员是党与非党群
众接近的链锁,同时又是红军中党之基本后备军”。条例明确规定了青年团员的任
务和工作、列宁青年组的产生及其基本任务、列宁青年组长的任职及其工作任务、
接收与开除青年团员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地方团部的相互关系等。
    (十)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
红军政治机关派往地方党部代表的规定、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协商工作
的手续、接收与处罚党员、党员的统计和工作分配、群众斗争与战区工作、工作报
告和通报等25  条。总则中指出,“红军中一切党和政治工作的总领导,属于中央
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总政治部经过其所属的各级政治部而施行其指导”。
并规定与地方党部建立最密切的关系与协商手续,接收与处罚党员的组织程序、由
政治机关进行党员统计以及地方党部经常报告地方工农群众组织和斗争情形于红军
政治机关、做好后方工作,红军中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代表,应经常在地方党部会
议上报告红军及红军政治工作情形等。
    中央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是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
作的第一个正式条例,总结了中国工农红军的政治工作经验,使政治工作条理化、
规范化。它对于在红军中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使红军真正成为工农革命的武装力
量,巩固红军的战斗力,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从正反两方
面加深了全党对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理解。
                  中央苏区第一、二、三次反“围剿”作战
    第一次反“围剿”
    1930  年10  月,蒋介石先后调集第18、13、77、5 、50、24、8 、60、61、
56、49  师和第12  师之第34  旅、独立第32  旅、新编第14  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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