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又如电梯行业,年产量6o%以上为外方控股的五家最大合资企业所生产;传呼机与移动通讯设备方面,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目前已占领我国80%以上的国内市场。
(2)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科研能力,影响我国企业科研和产品开发。外资控股后,大多取消国内原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控股优势把握着合资企业技术、科研销售等重要部门,用境外母公司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来组织企业生产并对中方实行技术封锁。
(3)外资并购往往导致了〃洋品牌〃击溃〃土品牌〃。控股公司往往以外来品牌或新创品牌占领市场,与国内其他名牌产品进行竞争,原国内企业的品牌逐渐被摒弃。比如目前在洗发品市场有名的〃海飞丝〃、〃飘柔〃品牌是外资控股广州的〃洁花〃牌洗发香波生产厂家后推出来的,而原〃洁花〃品牌已经销声匿迹了。又加国内洗衣粉市场上十分叫响的〃碧浪〃和〃汰渍〃品牌,是外资控股国内〃白猫〃、〃高富力〃生产厂家后推出的。
此外,外资并购还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经济投机,出现利润转移和避税问题等等。
六、外资并购的主要方式及其法律问题
1。外资资产并购
(1)外资资产并购的概念
外资资产并购是外商投资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所采取的兼并或收购的方式。它一般适用于对非股份公司的企业进行并购。它又可分为购买资产式并购和合资控股式并购。
(2)外资资产并购存在的问题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即是否允许外资并购及并购的条件和范围如何的问题,对于购买资产式并购,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外商、侨商、港澳台同胞购买国有小型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暂行办法执行。〃从而确认了外资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直接并购。但对其他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并购,则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企业兼并除国家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并购,亦即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即进行间接并购。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间接并购。该《规定》明确要求并购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关于并购的审批和监管,我国法律规定也是不完善的。由于我国尚无《反垄断法》,因此对并购应重点关注的的垄断问题也没有法律加以规范。《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只对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作了规定,而对收购没有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都对并购的审批和监管有所规定,但内容不统一,而且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资产并购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致使在进行资产并购的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外资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入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外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2外资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外资企业的垄断;3对并购资产压价并购,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外商出资到位率低,或先出少量资金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再到国外〃借壳上市〃。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 第12章 WTO下的国际投资(下)
(3)外资资产并购的法律对策
针对外资资产并购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1对不同产业制定不同的出资比例,并对外资股权的最高限额和其他限制外资控股的措施,在《产业目录》和《暂行规定》中加以明确;2为防止某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外商控股的企业,进入到对外资禁止限制的领域,应当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资产并购方面的权利义务;3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4加强反垄断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并购不得形成对市场的垄断;5根据投资产业的不同,对并购协议或合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法和程序,明确审批机关的审批职能、审批标准、审批程序。
2。外资股份并购
(1)外资股份并购的概念
外资股份并购是指外商通过收购一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该公司的控股地位而进行的兼并或收购行为。主要适用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并购。
(2)外资股份并购存在的问题
1对上市并购的法律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并购方式:a。直接收购人民币股票(a股或国家股、法人股);b。收购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c。收购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如h股;d。间接收购,即收购方通过购买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主要持股公司自身的股权,达到可以控制这些控股公司或主要持股公司的程度,或者授意被自己控制的公司收购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得以间接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行为。
上述四种方式中,第a种方式目前尚无法运用,因为在1995年8月发生日本五十铃、伊藤忠收购北京北旅法人股事件后,国务院就作出了今后暂不对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定;第c种方式按国际私法应由股票上市的法律调整,故本文不对其进行分析;第b。d两种方式目前都是可行的。然而在外资股份并购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可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12月通过的《证券法》和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证券法》第4章〃上市公司收购〃规定了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并对收购的程序、审查等作了较全而的规定。但该法对并购的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不完善,尤其是没有规定并购中关联交易的披『露』等,而且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亦不够。在《实施细则》的第5章〃临时公告……公司收购公告〃中规定了收购公告书应包括18项内容,如收购情况。收购意图、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现状及收购后的有关事项安排等等,并对关联交易作了简单规定,要求公告〃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a。国家股的法人股的协议转让不规范;b。股份转让和收购进行〃黑箱『操』作〃,违背公开原则;c。并购中伴随关联交易,损害被收购方及其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d。对于恶意收购,目标公司缺乏合法的反收购手段;e。利用间接收购,规避我国法律。
2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的法律问题
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直接收购,即由外商直接收购中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达到对中国企业的控股,从而实现收购。直按收购,目前可适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等。二是间接收购,即由外商所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中国企业股权,间接控制中国企业,实现收购。间接收购目前只能适用《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
目前来看,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a。对外资进入产业范围和进入程度缺乏具体的规定,尤其是间接收购方式;b。外资出资监管不力,资金到位率低;c。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d。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e。关联交易无法律调整;f。恶意收购及反收购也无法律规范。
(3)外资股份并购的法律对策
针对外资股份并购存在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在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立法上应尽量与调整社会公众股法规保持一致,从而一方面可贴近同股同权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b。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健全我国披『露』制度。对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做更全面的规定,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应对其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保证,并在应披『露』事发生后毫不迟延地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以杜绝在收中由于披『露』的信息不完全、不真实、不实时而给股东、尤其广大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另外对间接收购也应适用信息披『露』制度。
c。制定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法律。原则上应禁止关联交易,如该交易确需进行,则应对交易的基本内容向全体股东披『露』,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股东如对该交易有任何异议,可向证券监管机构提起审查,该机构经审查如发现该交易确实有损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则可宣布该交易无效。
d。对于恶意收购,应赋予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并规定合法的反收购措施。
七、补偿贸易的法律制度
1。补偿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补偿贸易是指在出口信贷的基础上,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技术和必要的原材料,在一定期限内由另一方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及其利息。
补偿贸易属于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