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在决定某项产品的规避行为是否成立时对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在美国制造或组装的产品
第一,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与业已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原产品属于同类或同种产品。
第二,该产品是由在国外生产的零部件并在美国制成或组装完成的;
第三,在美国出售的该产品价值与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价值的比较差额很小,法律对此没有做什么解释,在实践中取决于商务部的权衡;
第四,〃贸易格局〃,主要考虑原制成品出口量是否下降而相关的零部件是否上升;
第五,零部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与原产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是否存在着诸如母子公司、股份参股等关系;
第六,原产品被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该零部件向美国出口量是否增加了。
2在其他国家(包括第三国)制造或组装并向美国出口的产品
第一,同上一类第一点所述的原因;
第二,在进口到美国之前,该进口产品是否在第三国制成或组装;
第三,商务部认为对其适用反规避措施是适当的。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同上一类第四、第五和第六点。
3产品的微小改变
要注意和考虑的原则有:该产品的改变是否仅限于对外观和形式的改变,法律已将农产品经微加工而成的产品视为这种情况;两者是属于同类产品但不属于同一关税税号的,不影响裁定;但如果在对原产品的裁决时就没必要考虑这种微小的改变的话,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4〃后期发展的产品〃
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第一,后期发展产品与原先产品在法律中(这里的〃原先产品〃指〃早期产品〃)具有相同的一般物理特征;
第二,显示购买者对该产品的期待与对原产品的期待相同;
第三,该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与原先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相同;
第四,该产品通过与原先产品一样的贸易渠道出售;
第五,该产品以相似于原先产品的方式做广告或展销;
第六,与贸委会协商并考虑其意义。
下列两种情况的存在影响上述因素所作出的结论:一是该产品不属于申诉书中指明的或在诉讼期间主管当局先前通知中指明的;二是该产品为允许购买者使用产品的另外的功能,但另外功能构成该产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或其具备该功能所构成的成本占该产品生产总成本的重大比例者除外。
此外,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中,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称为下游产品(downstreamproduct)的概念,它是指按其生产先后程序于后期加工而成的产品,若符合条件,它也属于反规避措施所适应的范围。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第5章 反倾销战火正旺(2)
五、中国一直是最大受害者
从法律角度讲,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反倾销也是披着合法外衣,这二者都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因而建立自己反倾销制度势在必行。
1。我国一直是发达国家倾销的对象
近年来,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矛盾越来越大,国际贸易战愈演愈烈。不少国家一方面试图通过倾销来扩大出口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又不惜滥用反倾销手段来抑制外国同类商品进口,达到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协议虽然在第15条中对发展中成员国作了专门规定,但这一规定仍是原则『性』的,它过于抽象,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而倾销理由的成立与否这一问题并没有考虑这些国家的经济特殊『性』。这反而为发达国家随意选用第三国价格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反倾销申诉提供了现成的法律依据。因此,第15条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没有什么帮助。
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恐怕是国外反倾销申诉的最大受害者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增加速度非常快。目前我国已有200多种商品成了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的重点目标。
(2)范围扩大。其对象从原来的硅、铁等原材料到家电产品,有至现在的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如棉布、箱包、鞋等,这以我国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
(3)不仅发达国家,甚至刚刚启用反倾销的某些发展中国家也把矛头指向了中国。
(4)对一些反倾销案件进行重复调查。我国的轴承和其他一些工业部件等传统出口产品因此失去了国际市场。
(5)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做法。
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增长速度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政治上偏见,法律上歧视的歧视政策,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一些调查机构怂恿、其生产企业向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这些不合理表现在:
第一方面,这些国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为它们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就不到中国进行调查,而是选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与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相比。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宪法《外贸法》等充分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深化。
世界贸易组织并未对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做出明确区分。如果无视中国法津的规定和事实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仍然武断地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以此类推,当今世界上就会有很多国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么为什么单单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呢?这完全是歧视『性』的,它完全违背了反倾销作为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手段的初衷。
第二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在反倾销工作中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歧视。
在反倾销税的裁定过程中,很多发达国家只给我国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分别裁定,却不让我国的国有企业享受这种待遇。
现在反倾销还有一种趋势,就是税率高得出奇。像墨西哥对我国的鞋类产品征收高达1004%的反倾销税,简直是国际笑话。
第三方面,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发达国家企图借此防止我国入世后享受关税减让的待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它们单方面地用反倾销的手段把对我国产品的关税提到很高的水平,这样,即使加入了世贸组织,我国也不能享受降低关税的好处。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是双方的,而反倾销税却是单方面的。而且,这种征税的有效期限长达5年。即使是每年审议一次,我国的企业也要为此付出高昂的律师费。
这些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首先损害了中国与它们的贸易关系、我们一些受到倾销指控的商品就因此失掉了订单,乃至被迫退出这些国家的市场。中国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又怎样去进口呢?其次,损害了这些国家进口商的利益。因为中国商品被征收高额关税,一些传统的与中国友好的进口商就不得不转而从其他国家进口。再次,严重损害了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被进口国消费者喜爱的中国商品由于反倾销而销费成本大大提高。最后,影响进口国的相关工业和从业人员。比如欧盟对我国棉坯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导致我国对欧出口大大减少。据欧洲报刊报道,欧盟的许多服装加工工人因此而失业。
有些国家在中国未入世前就声称应对中国进行歧视政策。即使中国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也不能成为对其进行歧视的借口。因为中国已与世界上227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贸易往来,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双边贸易关系协定。而双边贸易关系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因此,给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待遇也应该给予中国,反倾销的做法也应该是非歧视『性』的。
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内企业来说,低价出口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已经公布实施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规定》,如果企业搞低价竟销出口,将会等到外经贸部的处罚;另一方面,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亏损出口将使其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由于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公平贸易的法律手段,而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采取的是国际通行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做法,因此中国将建立自己的反倾销制度。
2。中国企业反倾销迫在眉睫
加入wto对中国外贸发展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商品出口渠道的拓宽。产品大量出口必然导致与国外产业的激烈竞争。贸易战实质上仍是国家经济实力的对比。打好法律牌才是中国『政府』与企业的应尽之路。
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果断应诉,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裁决。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津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因此,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据《中国企业报》报道,记者曾对布鲁尔市最大的3家超市销售的彩电做过调查,发现竟然没有一台中国彩电,甚至在中国生产挂着外国品牌的彩电也没有。
在中国彩电被踢出欧洲市场之际,韩国彩电却粉墨登场了,三星、大宇等品牌的彩电摆满了各店的货架。同样遭受反倾销的打击,为何韩国的产品照常能够摆上货架?这是因为,当中国彩电了家退出欧洲市场时,韩国企业却并不轻易认输。它们调整了战略,寻找机会,重新杀进了欧盟市场。韩国的三星和lg在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设立了分公司。韩国投放欧盟市场的彩电开始迅速增加。在彩电复审案中,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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