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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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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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政治含义,名也被直接等同于“礼”,即“名分”(3)。中国古代很多术语都有种越来越伦理化、政治化的倾向。如果说西方语言中隐含着某种“逻辑本能”(如克罗齐、伽达默尔所云),则中国语言中包含的是“伦理本能”或“政治本能”。
    由此观之,真正与西方“逻各斯”的本义接近的还不是“名”,而是“言”。“言”没有伦理政治含义;但正因为如此,它就处于比“名”更卑微的地位。“名”的重要性本来只是作为政治实用工具的重要性;“言”被夹在“名”与“事”(实)或“行”之间,即没有名的工具作用,又没有事或行的目的性质,就更只是一种外表呈现的可疑现象了。孔子说:“听其言而观其行”(《公治长》),“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宪问》),并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阳货》)这方面,儒家与道家是完全一致的。正因为孔子的“名”与“言”有这样明显的不同,所以在孔子那里便产生了一个表面上的矛盾:一方面,他强调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名分”要确定、分明,不得含糊混淆,另一方面,他连自己核心范畴“仁”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概念都没有确切的定义,而是随不同的提问者和问题、场合予以不同的解释。但这种矛盾只要懂得了孔子“名”与“言”的区分也就消除了。“名”是确定的,“言”则是灵活的。“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李氏》),“名”是外部形式、礼节和“面子”,“言”则是对“名”的解释或体会;名是严肃刻板的,言则是意味深长的。中国古代伦理制度等级森严,思想文化诗意盎然,唯逻辑的确定性被冷落窒息,于此已可见其根由。以诗为喻的表达方式在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般都被限制在文艺宗教范围之内。当然也有用来讲哲学的(如新柏拉图主义、基督教神秘主义及近代以来的浪漫主义思潮),但并不干犯逻辑的事务。而中国古代哲学则一直将诗喻、类比和“能近取譬”视为一条最重要的证明手段。这诚然避免了如亚里士多德那种使语言抽象化、形式化的毛病,保持了语言本身与人生体验的丰富关系,但同时也使语言一直停留在朴素的无定形阶段,成为“气”一般捉摸不定的东西。往往对一个概念名词注者纷起,莫衷一是,往复辩难时常陷入言辞之争,无法交流,难以发现真正的矛盾和互相促进。这就极大地阻碍了人文科学的发展,那极其丰富的人生体验也由于没有确定的文字记载下来、传之后人,许多都白白地流失了。
    对于“名”与“实”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言”与“意”的关系),中国古代各家各派在有一点上是共同的,这就是认为“名”要符合于“实”(“名副其实”),“言”要不损害“意”。主张名要符实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表现;1.当“实”因为某种原因(或因其大,或因其玄,或因其无常、易变)而不可名、或不可定名时,则宁可去名而存实,这是道家的态度;2.当“名”‘实”相错甚至相反,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时,则必须“正名”。正名也有两种:一是针对实而建立与之相当的名,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儒家特别是孔孟的态度;二是“制名”或“定名”,然后以之作为法度来衡量实,这是苟子的态度。“名乜者,所以期累实也”,“制名以指实”,“名定而实辩”(《苟子?正名》)。法家则将两方面结合起来:“修(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生于实”(《管子?九守》),“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辩类”(《韩非子.扬权》)。不论“正名”的含义如何,上述各派在名必须最终以实为根据、为鹄的这点上是一致的。中国哲学中没有谁认为名比实更重要、更实在乃至于倒名为实(如西方柏拉图、中世纪唯实论和近代唯理论),就连“以名为首”的韩非,也主张“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其实以名为首和以实为归是一回事:正因为看重名的实效,才会强调名的重要性。
    最直接阐明实乃名之根本的还是墨家学派。墨子主张“取实予名”,认为“瞽不知黑白
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贵义》)。他特别强调感性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他分为三个方面,以作为人们言谈的三个标准或“三表”:一是历代过去的经验,即“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二是当时多数人的经验,即“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三是在实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即“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这就是“言必有三表”。后期墨家虽更强调逻辑辨析和论辩的作用(“墨辩”),但在名实、言意关系上与墨子是一致的,即“以名举实,以辞抒意”(《墨经.大取》),“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上》)。《墨经》的逻辑思想与西方(如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它仅仅是为了给(已知或未知的)事实“取”一个正确的“名”(“名实耦”)、以便“志行”的方法,只是为了使名实相符才要给“言”立“仪”;而正因为名、言脱离不了经验事实的个别性,因此它的证明、推理、归纳、演绎等一系列“辩说”方法的主要根据是“类比”;又正由于类比终究是不可靠的推理形式,后期墨家并未给予推理以逻辑上正确无误的信赖:“是故僻、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小取》)说一种逻辑“不可常用”,这种思想本身很难说有什么逻辑精神。在墨家看来,逻辑只是实用的一种工具,而且只是一种次要的、辅助性的工具,即“辩说”,而不是有关认识规律、必然性和真理的学说,也没有什么普遍性。假如不用逻辑、不讲“名言”也能达到实用目的,那么这一套东西全都可弃置“不用”的。与此相反,亚里士多德虽然也倾向于认为逻辑离不开它所反映的对象,但第一,他认为正确的逻辑必然反映客观对象④,不能反映客观对象的原因决不是逻辑本身“远而失,流而离本”,而正是由于逻辑上还不够严密、完善,因而必须更严格地制定逻辑规则、更精确地进行逻辑推理;第二,他认为真正的客观对象不是感性事物本身(质料),而是它的形式或本质、规律。“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的东西就其来源和本质而言,却是属于存在的,逻辑的东西作为事物的
被思维的结构而属于事物的实在结构”⑤,所以“虽然认识现实是从个别的东西开始的,而
且没有个别的东西就不可能有认识,但是没有一般的东西,认识也是不可能实现的f不仅
如此,认识也是认识那种规定着现实的一般的东西”⑥。这正是西方哲学传统中的逻各斯
精神,它一直贯穿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逻辑不只是一种“辩说”之辞,而且具有认识论和
本体论意义,它反映着世界的本能结构。至于类比推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不是证明(必
然知识)的形式,而只是演讲术的说服形式”⑦,并不具有严格逻辑的意义,倒的确是(用墨家的话说)“不可不审,不可常用”的。
    先秦在名实问题上,唯一的例外似乎是“名家”,他们离开“实”而专门研究“名辩”问题,发展出类似古希腊智者的一派诡辩学说。然而,名家对名实关系的割裂,最终仍是为了政治实用,达到“形名之治”。“古代所谓‘名家’,实在就是‘形名家’,亦即‘刑名家’。”⑧他们之所以割裂名实,只是因为事实上“名实”之相怨久矣”,所以“知其不可两字.,乃取一焉”(《管子.宙合》),以便用滔滔名辩来说服人而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却丝毫也没有以名当实或倒名为实的意思,不象智者派(如普罗塔哥拉)把人的主观当作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尺度”。名家著名代表惠施主张“合同异”的相对主义,提出过十条似非而是的命题;但这种相对主义也体现在他的“去尊”、“相王”(让齐、魏相互都称王)的政治主张中。他生平的主要活动是任魏相达十五年之久,可见其名辩决不是象古希腊智者要“教人以智慧”,而是一种政治谈判术,具有极为实际的目的。公孙龙子以“离坚白”的绝对主义著称。他自谓“欲推白马非马之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公孙龙子.迹府》)。在他对待名称或指谓的态度上有一个似是而非的矛盾,即一方面,他在《指物论》中提出“物莫非指”,一切事物都可以用名称来指谓,“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为指?”指是指他物的而非指自身的,但不是指自身,这已经就是对自身的指谓了,何必依赖他物而获得自身的指谓呢?所以指谓作为名称是可以独立于物外而进行指谓的。有人由此把公孙龙定为“唯心主义者”。但另一方面他又说:“天下无物,谁径谓指?”没有物就不可能指谓,在《名实论》里他也强调:“失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所以要“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另有人就据此把他看作“唯物主义者”⑨。其实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公孙龙将名、指与实、物分离开来,提出指物之指与指本身之指的区别,正是为了更准确地指称实、物,以免混淆指和物、名和实,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尽管他并没有解决名实关系问题,而陷入了逻辑悖论,但他最终注重的显然是实而不是名:“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名实论》),正实才是真正的正名。由于惠施、公孙龙名辩的政治效益并不显著,在理论上也容易将语言引向脱离经验事实的方向,就连与惠施最亲近的好友庄子都批评名辩学派是“垒瓦结绳,窜句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非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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