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经营许可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不仅对外国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对那些已进入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种类及条款规章方面也加以严格限制。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修改《保险业法》为标志,日本开始了大规模的保险业制度改革在〃重建保险业〃的口号下建立面向21世纪的新的保险体制。
(1)《新保险业法的修订》
1996年4月1日,日本颁布实施新的《保险业法》。新《保险业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放宽限制,促进市场自由化竞争,表现为打破产寿险界限,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方式进入对方主要市场;调整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转制为股份公司;改革保险营销制度,在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代理人实行多重注册制度。
2撤销和放宽资金运营上限,使损害保险的费率逐步实现市场化和自由化等。
3正视经营安全,强调防范和预测市场风险。借鉴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预先警戒,扩大保险公司资本金规模,提高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的限额,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以提高经营稳定『性』。同时取消了保险公司只有在破产时,才可消减保险金额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主动削减保险金额,调节负债比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4要公正运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开始设立投保人保护基金制度,对接受破产公司保险合同的救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目前产险公司投保人保护基金规模为3000亿日元,寿险公司投保人保护基金为2000亿日元。另外,为了提高企业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逐步做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审议情况全部公开,加强投保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新保险监管体制的特点
日本正在建立的信贷保险体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工作的重点转为改事前归置为事后归置,由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转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更加注重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2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实体监督形式的秘密主义改为公开主义。
3从注重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开始转向同时重视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管。
4从保险市场的相对封闭,政策保护转向相对开放,推动市场适度竞争。
5由保险业的产寿险分业经营转向产寿险通过一定方式相互经营以及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相互渗透。
6由单方面重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转向逐步让投保人自主正确选择保险,并按市场原则自我承担更大的责任。
7对保险公司的严格保护政策转向允许破产,『政府』对于破产公司投入资金进行援助,仅限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8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对这两类公司的区别政策开始转向统一,并引导相互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制。
5。加拿大保险监管体制:有特『色』的双重管制
加拿大的保险业务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方面的监管。公司的设立,有依据联邦法获得开业执照和依据州立法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1986年12月,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以〃金融部门新方向〃为题的报告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金融机构在扩大业务范围时应主要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为了保护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应规定抑制自行交易,或者危险『性』的投资规则等。除设立严格的管制架构之外,还加强了『政府』对某方面的监督管理。根据此方针,涉及保险公司在内的各金融机构监督的公司法,从1989年至1990年间也得到了修正。
(1)监督机构
加拿大的保险管理机构在联邦保险部和各州完全独立的保险部,与美国不同的是,联邦保险部管理外国保险公司及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外国保险公司,而美国联邦保险局只负责监管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各省保险部负责在当地注册和只做当地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联邦保险部注册的保险公司有时还需获得其所在省保险部的准许才能开业;所有的保险监督管理人员都是『政府』的文职人员,联邦保险监督官由联邦财政部指定,各州保险监督官由州财政部长指定。联邦保险监督官与各省的保险监督官没有上下级,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原因在于他们管理的地区并不重叠。
(2)联邦『政府』的监管
联邦『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制,以《加拿大英国保险公司法》和《户外广告保险公司法》为主要依据。依照联邦法律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所有的外国公司,申请在加拿大开业,必须获得财政部长的认可。联邦法的规定主要侧重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履行约定的责任,以保证其财物的清偿能力。
(3)州『政府』的管制
保险公司在各州获得营业许可后,需履行报告公司一般财务状况的义务,尤其为了报告其在州内的业务运作情况,必须提出年度报告书。然而,各省对在联邦注册公司的监督权却依赖于联邦保险部,州『政府』虽有检查权限也不可行使。保险合同内容由请省『政府』的保险部进行监管,即申请在该州内营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部提交预订销售的保障条款之副本。一往获得营业许可,以后所开发的新保险商品虽然没有事前申请的义务,但州监督官却具有定期申报的权利。保险公司对变额保险。变额年金条款等商品内容加以记述的文书和广告所使用的文书,以及团体信用保险的预测事故发生率等,有事前报告备案的义务。
对人寿保险的合同法,魁北克省以外的各州在细节上虽有差异,但现以《统一保险法》为依据立法。该法通常构成州保险法一部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指定受益人,以及有关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合同的手续作出了规定。
(4)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各省『政府』修改人权保护法,禁止以『性』别和有无配偶等采取差别待遇。作为保险业的团体,加拿大人寿保险协会积极策动省保险法规定有关风险类别的规则,拟定的草案如下:
1不得以下列各项理由拒绝保险合同,或削减保险金额,而且对同一给付不能有费率差别:人种、家族、国籍、『性』别、有无配偶、年龄、职业等。
2不得以其他保险公司曾经对该保险人有独立的对待为由,拒绝签保单或销减金额。
另外,1980年加拿大人寿保险协会拟订了保护投保人隐私权的标准,这个标准依据联邦隐私权保护法的原则制定,内容如下:仅收集必要的资讯;告知投保人如何使用这种资讯;对资讯必须在能使此投保人确认的情况下长期保存;对该资讯的正确『性』采取必要的审查。
6。香港保险监管体制:『政府』管制、行业自律两手一起抓
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地区建立了,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偿付能力,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自由竞争。香港保险业监管部门是保险业监理处,其编制为69人,处长为保险业监理专员,其职责就是执行、评估及修订保险公司条例,使香港持续有一套完善而又达到国际水平的保险监管制度,推动对投保人的保障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为了不断完善保险立法,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当权益,推动保险业的繁荣,香港『政府』不仅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且于1982年成立了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保险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香港『政府』委任,其中包括保险业监督官、『政府』财政司的代表、香港保险业协会和两家保险总会的主要代表。保险业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决策咨询,积极地调整了香港保险法规的出台和保险政策。
香港『政府』同时采用实施政策强制监管积极主张和推广保险行业自律。自律监管制度为香港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条件。香港的保险自律组织主要有: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协助香港『政府』加强了对香港保险业的监管,不仅对保证保险市场的运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提高香港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地位,巩固和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保险中心的地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中国保险业监管分析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与生俱有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等问题,而且也在某种意义上重新界定了我国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财政型〃,即〃财政的保险〃,在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保险〃。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都给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这次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强调保险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会有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只能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建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此,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