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仁宇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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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文集- 第1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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洹6艺谭掷耄彩亲诮潭懒⑴芍甲娌祭剩≧obertBrowne)所提倡的宗旨。可是很难想象17世纪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可以像一个自由城市一样的管理。英格兰国王成为英格兰教会之首长,至查理也已100年,要是此时说他应当置祈祷膜拜之事于不顾,只要安心做富贵闲人,也未免不近人情。同时英国又极端的羡慕荷兰共和国,书刊常叙述荷兰的富丽繁华、人民勤奋、自由风气弥漫,甚至霍布斯(ThomasHobbes)也认为英国人艳羡荷兰城市是英国革命的原因之一。然则荷兰由于过去无统一之政府及法制,向来各省自主,才可能由城市领导乡村。而英国企图效法,反有无处着手之感。

  这种种不可能之事日后逐渐成真,当中经过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复辟和第二次革命彼此牵连的各种大事,英国社会之本质也在动荡中改组,这种改组,不能说与资本主义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无法以个人之贤愚不肖解释历史。只能将英国17世纪的经验看作一种极大规模的组织与运动,而在其发展中窥见历史长期的合理性。

  查理·斯图亚特缺乏诚信,可是他对民瘼之关心又很难否定。同时,不少为他尽忠的人士虽冤死而不辞,如前爱尔兰总督斯椎夫德伯爵(EarlofStrafford),更可见得国王之作为,也不是毫无原则。查理的宗教政策大都受大主教劳德影响。劳德关心小民之生计,反对圈地。对宗教之事,注重纪律,认为英格兰教会应保持其全国一致之仪式,并且主教的组织万不可缺。从这些条件上讲,我们纵然评判他们不合潮流,也不能遽尔说他们的保守立场即是居心叵测。

  法律不能畅行,实是内战无法避免的最大原因。英国的法律和中国的不同,他们没有每个朝代各自立法的习惯;法律是自古至今一脉相承的。但是他们也没有将社会各部门统一归并的法庭,而是教会有教规法庭,封建有领主法庭,商人有市长法庭,国际贸易有海事法庭等。迄至16世纪已有不少整顿,都铎王朝将司法权集中。可是一般来说,全国性之法庭仍分两大类,执行习惯法之法庭有民事法庭(CourtofCommonPleas)、王座法庭(King’sBench)(这两者之间区别微妙,也在长时间不断改变,有时同一案件可能由当事人挑选其一投入诉讼),和财政大臣的法庭(CourtofExchequer,专受理与国王收入有关之案件)。习惯法根据封建组织里的农村习惯,成例较僵化,各法庭动作较为迟缓。补救的办法,是在国王名下另设几个职责不同的法庭。内有皇廷大臣的法庭(CourtofChancery,皇廷大臣(Chancellor主持国王的礼拜,他掌握此法庭,表示以国王之良心作主,接受特殊的案件),高级委员会的法庭(CourtofHighCommission,专管宗教上的事宜),和星房法庭(StarChamber,专管政治犯)等,以及其他几个关系较轻的法庭。

  这群组织统称特权法庭(prerogativecourts)。它们审判案件,一般脱离习惯法而根据平衡法(equity)。平衡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简概的可以“以天理良心行事”综括其宗旨。这中间的分野则是习惯法根据过去成例堆砌而成,凡事都要合法(legal,合法则是有过去之事例可援,合理与否,不再计较),平衡法则须要合理(equitable)。

  表面看来习惯法的程序与内容已不合时宜,特权法庭乃为弥补其缺失而设。在斯图亚特王朝之前,皇廷大臣之法庭已邀请习惯法之律师参加合作,财政大臣的法庭也有接受平衡法的趋向。可是17世纪的纠纷一开,只因“特权”这个字,也可以使两方分手对立。星房和高级委员会也可以说是平衡法的刑事法庭。它们之成立,是由于习惯法缺乏对付煽动变乱(sedition)和惩戒诽谤(libel)等处置。可是在查理一世的时代,这些法庭惩罚政治犯及宗教犯,尤其是惩罚擅印挑拨性的传单之作者,惨极人寰。判无期徒刑的不说,带枷和鞭挞割耳黥面等刑的大有人在。虽说这些刑法也曾行于都铎王朝(所以它们并非不合法),但时代已变,至此引起极大的反感。所以争端一展开,很多习惯法的律师(包括法官书记等)站在议会派的一边,与清教徒为盟友。况且他们长期受着习惯法的影响,认为法律不能在政治的压力下低头,也使他们易于同情反对派。

  这样一来,议会派和国王争执尖锐化的时候,一方企图酝酿在多方求改革时打开局面,却因袭了一种过了时的法制系统。另一方掌握了能修正法制的工具,却用这工具维持君权神授说,又用以保障赞助极权政治之宗教仪式。而且它之施用肉刑,更是在英国文化史里开倒车。

  17世纪初期的经济恐慌,当然只增加了内战的可能性。西欧大陆国际战争之展开,在羊毛没有出路。荷兰商船业兴起,英国倍感压力,英伦海峡之间又多海盗出没。在失业威胁之下,很少人能对国王表示感激。长期议会开会之日,裁决斯椎夫德死刑,伦敦和西敏寺群众麇集,各行业的学徒乘机鼓噪,空气更加紧张。加以谣言纷起,这时候纵有一分将两方冲突性和缓化的可能,也在这动乱的气氛中一扫而光了。

  长期议会在这种环境之下开会,对立的形态已成定局,于是反对派以一连串行动通过很多法规,以过去国王之抽吨税与磅税为违法,将好几个特权法庭取消,星房和高级委员会的法庭更不用说,连皇廷大臣法庭亦被提及讨论。只因为这法庭仍有它的用途,才被幸免。前爱尔兰总督斯椎夫德之判死刑,则是长期议会反对国王调爱尔兰军队前来英国镇压反对派,算是给国王及其亲信一个严重的警告。一般刑事程序既不能达到目的,斯椎夫德之死刑采用了“褫穿公民权法案”(BillofAttain…der)来执行,也就是他的叛国罪只要议会多数同意,毋须缕列证据。此举曾有前例,也算合法。大主教劳德则被监禁5年,终在内战时期处死。议会还怕国王下令终止他们集议,于是通过法案,非经本身同意不能解散议会。

  综合这些行动,长期议会已经走上革命的途径。它已经无法利用它目前的威权继续以前的议事程序,也就是以前的议事程序无法容纳现在议会给自己揽纳的威权。爱尔兰变乱再起,议会只有再通过法案将全国的军事性城楼仓库以及军官的派任权收归自身掌管。国王只好离开伦敦,在北边招兵买马,内战于是揭幕。

  300多年之后的今日,有关英国之内战可综述如下:

  大凡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和一个下层结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总要做得上下合节,首尾一致。要是当中联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上层结构,或修正下层结构,再次之则调中层组织,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只是英国17世纪有如中国之20世纪,上层结构(国王、议会和英格兰教会以及军事外交等机构)与下层结构(土地占有、农业生产与分配、商人之权利义务等)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因素都要重新改组。内战只是这长期改造中颠簸得最厉害的一个阶段。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重新考虑以上曾提出的一个问题:什么是清教徒?

  中文“清”字,很容易产生误解。英文的purify,实为纯洁化。清教徒有一种将教会洗刷干净的宏愿,他们的运动是一种带着战斗性的群众运动。所以当初因宗教信仰被迫害的清教徒,宁可离开家乡,在北美洲披荆斩棘,另开天地,表现一种双手万能的气概。因之这清教运动必然是一种以“成功”为宗旨的道门(cultofsucomess),也有一种独立的性格。尤其坚信加尔文命定论的人士,他们既划分世人为预先被选得获拯救和被遗弃而遭谴罚的两类,逻辑上他们只能相信自己属于前者,而与他们作对的属于后者。只要他们自己在神前忏悔接受神的慈悲,即为已被选获救的象征。他们自己身后之事既已无庸顾虑,可以专心一致的去证实自己确已获救。严格的来讲,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另外一种更高尚的目的。清教徒既有了如此心理上的准备,作战时必一鼓作气,做生意也必表彰其赤手致富的精神。离开基督教神学的立场,我们也可以说,在需要强化民族国家,开拓殖民地,成立资本主义社会的17世纪,清教运动适时而生。清教徒摆脱了中古以来一般人在养生送死的程序中,没有选择性的成为教徒的习惯,而在这有机转性的时期中各人经过一段宗教上的灵感和经验,容易将他们的一股信心主动的放在正在他们眼前展开的新世界潮流之中,将各人的冒险性格和独立精神发扬无遗。他们所要求的自由,大致也就是这主动权。

  英国内战,不能用阶级斗争的笼统观念概述。照理推论,有家世声望的贵族大地主必较趋向保皇党,新兴的绅士阶级,尤其中级地主和商人,则有倾向于议会派的理由。可是实际的发展不尽如是,长期议会会员站在两方的,并不显示就带着以上不同的社会色彩。有些家庭的成员甚至参与敌对的阵容。虽说英国东南沿海一带,尤其接近伦敦的地区,以同情议会派者居多,西北与新型商业接触少的地方则大致同情国王,这样的对立仍只是一般印象,内中还有无数例外的情事。即是在其中某一方面控制的地区,内中也有不少敌对的人士。所以以后野战和攻城战同时展开。长期议会集会初时一般反抗国王的情绪高涨,可是后来过激派做得太过分,引起反感,也激得不少初时同情议会派的人反而支持国王。所以其取舍并不全由经济利害。

  战事初起时双方都无常备军,彼此都以“召列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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