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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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演义- 第2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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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向摩西公布的诫命,共十个短句,刻在两块石板上。

    “十诫”的条文:

    1、除了我,不可信仰别的神;

    2、不可雕刻和崇拜任何偶像;

    3、不可亵渎耶和华上帝的名;

    4、谨守安息日为圣日;

    5、当孝敬自己的父母;

    6、不可谋杀人;

    7、不可****;

    8、不可偷盗;

    9、不做伪证陷害他人;

    10、不可贪婪别人的一切。

    这就是著名的“摩西十诫”。

    十诫的内容可概括分为两大类:第一至四条戒命是强调人与神的关系,如拜独一的真神,禁止敬拜任何偶像、不可妄称神的名和受安息日等。

第六十七章 西奈山之约() 
第五至十条戒命是关于于人与人的关系:如孝顺、不可杀人、不可****、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和不可贪恋别人所拥有的(包括妻子、房产)。十条戒命并不是详细的律法规条,却包括了整个宗教、道德和社会和平所必需的基础,奠定神子民的信仰及法律根源。

    据说,当时以色列人先是目瞪口呆地看着眼前发生的神迹,继而大声欢呼,热泪盈眶,感谢神在以色列人陷入绝境之时没有丢弃他们。夜色苍茫,人们点起火把,一遍又一遍地诵读着“摩西十诫”,彻夜未眠。

    由此,摩西才真正建立起了以色列(犹太)教。实际上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上帝的存在无法证实,所有这些法律包括以色列教都是由摩西建立的。

    以色列人围绕西奈山在西奈半岛各地旷野过着流浪生活以逃避埃及政府的追捕和迫害,时间长达四十年,但是几乎没有出现过叛徒,这都是因为以色列教的影响。

    摩西与长老们对“十诫”这个即将诞生的新国家的“宪法”做了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涉及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即约书。

    约书是一部律法文集,其中简明的强调社会和家中的道德生活,对人权予以保障,内容包括奴婢之道、凶杀的处理、待盗贼之例、对困苦者的爱护、诤诉的处理、守安息年和节期等。法律中显明上帝的公义恩慈的特性。以色列是敬服上帝统治的国家,其中有高水准的道德和法律管治。

    此后,一代代以色列长老对约书更加完善,今天约书的全部律法,散见于《妥拉》各书中,共613条。

    律例是《摩西十戒》在宗教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有关圣所的条例和各项礼仪的设立。以色列人不单要守法,过道德生活,更要依照上帝的心意服侍上帝,过敬拜的生活。圣所是依照上帝所指示的样式建造的,一切要依上帝的心意,如约柜、置放陈设饼的桌子、灯台、幕幔、幕板、祭坛、大祭司所穿的圣衣、所佩戴之胸牌、祭司献祭时当行的礼仪、祭司当得的分、作香坛、洗濯盆、圣膏油、圣香等。

    这一切都不厌其烦的详加解说,表明旧约中敬拜礼仪的周密,一切要以最严谨的方式进行,敬拜上帝不可苟且,这是敬拜的真义。因为上帝是烈火,民众当用虔诚敬畏的心侍奉上帝,敬拜上帝'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他'。

    上帝命摩西建造圣所(基督),因为是在野外,实际为一帐篷(教堂的雏形),目的有三:(1)作他在他们中间临时的居所,以外证显出与他们的同在,坚定他们的信心,免他们再陷敬拜偶像;(2)显出神与人相会交通之需要,心灵固然要紧,划一的地点也需要;(3)预表将来在基督里完全的救赎。从此人们有了专门的崇拜上帝的场所,使人与上帝的关系更加亲密起来。上帝在账篷中的幕布后与以色列人说话。神的幕布在人间,使人可敬拜亲近神。这是神心意的实现,叫人与神相合。人能敬拜和求问,神、人之间无阻隔,这就是会所建立的目的。

    摩西成文律法出现后对犹太人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很多方面至今仍严格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但不管律法有多少,惟有十诫是最为重要的。当异教徒以生命相威胁、要求犹太人放弃法律时,其他所有诫律都可以放弃,唯有十诫不可放弃,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

    有了信仰,以色列人就有了不可动摇的精神支柱,世界上现存时间最久的一神教就此诞生。在世界文明史上,从多神教到一神教是个质的飞跃。多少个世纪以来,它维系着犹太民族的生存,创造了蔚为奇观的3000年的“流而不散”,“散而不亡”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不仅孕育了希伯来文化,而且与古老的希腊文化一起,浇灌出了璀璨的欧洲文明之花。

    埃及的西奈山上帝为什么选择立约的方式处理神、人关系,是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人应该拥有自由,但人又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可能行善,但也有可能作恶。人在上帝之下,却在万物之上,被定位为万物的治理者,人一旦作恶,将给这个世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对人的自由进行约束,结束人的完全自然的状态。这是《出埃及记》包含的两层含义:自由的寻求和自由的约束。

    按照希伯来《圣经·旧约》的说法,上帝在如何处理人的这种不确定性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使用**惩罚、大洪水的警告之后,上帝最后选择的是与人立约的方式,在人、神之间建立一种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关系:上帝是最高意志的体现者,主宰着希伯来人的命运,人应该虔诚地敬畏与服从上帝,同时上帝对人也承担着承诺与责任。

    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曾经与希伯来人有过“彩虹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加上摩西三度立约,以致形成了一条“圣经的立约链”。既然立了约,就必须践约,这就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第六十八章 西奈山之约与法治精神() 
埃及的西奈山由于犹太的整个民族、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体“都与上帝签了约”,遵守与上帝的诫命就成为每一个成员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民族形成强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诫”则使犹太人具备了共同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从此,犹太民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上最强大向心力、创造力和发展动力的民族。

    由于是整个民族共同与上帝立约,作为践约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众生平等,因而成为犹太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犹太人认为,上帝是基于平等的观念来塑造人、要求人的。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智能、职位、出身、遗传、贫富等差异,但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生灵,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压迫他人,不可实行****。

    人即使当了国王,也必须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间播撒上帝的爱心与公义,成为民众的公仆。由于神、人关系是以“约”的形式出现的,上帝也就对人承担了义务。相信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获得他所必须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从而不断生发出在逆境中挣扎、抗争和奋斗的力量。

    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关系是极其神圣的,它打破了人神关系中长期以来把人置于绝对被动地位的宿命观。既然是立约,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上帝放弃了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一退一进,人也就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权利。从此,拥有生命与自由便成为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既然连上帝都放弃了,那谁还有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力?谁的权力能比上帝还大?既然上帝都对自己的权力都进行了约束,那么,谁的权力还能神圣到不受限制的地步?

    必须指出,国内出版的《圣经》文本存在着严重的误译现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

    还有国内有学者人将“信仰”译为“叩拜”(见钱乘旦主编、张倩红著的《困顿于再生——犹太文化的现代化》),有人认为是不妥的。犹太人与上帝建立的是一种人、神之间的契约关系,犹太教以至后来的基督教都没有偶像崇拜,谈不到东方式的对神五体投地的“叩拜”问题。

    埃及的西奈山对于中国人来说,这十诫中最容易触犯的就是偶像崇拜,古来多少帝王假借神的名义奴役、屠杀人民,而又有多少人对滥用权力的帝王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心甘情愿地依附于极权制度。而犹太人的上帝则不同,他存在,但无形,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假借神的名义愚弄人民,虐待人民,屠杀人民。

    如果把这种神、人之间的立约视为“荒唐”、“迷信”那就太缺乏悟性了。既然任何权力都必须自我约束,即使是上帝的权力,这就为随后以立约的方式约束和限制世俗的权力和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示范。依据它,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都可以借助立约的方式来加以调整和处理。

    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宪法是“人民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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