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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抵押,是为克服以企业的各个设施、财产分别设定担保权之局限而创立的担保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极大地提升大型企业的信用度,从而使之可以借此获得大量融资。因而财团抵押,尤其是其中的工厂财团抵押,于现今各国实务中已经获得了极为广泛的运用。当然,凡事利弊相随,财团抵押亦不例外。从实务上看,财团抵押,存在以下缺陷与不足:
其一,按照各国财团抵押立法与实务,财团抵押,通常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企业才可利用,可见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
其二,财团的组成,以作成财团目录为必要,且在不动产财团抵押,构成财团的各个不动产,尚须进行保存登记。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构成企业的财产往往需要进行“新陈代谢”……即更换和增添,由于各个财产受财团抵押的支配,于更换、增添之后,为了可以重新支配各项财产,即必须变更先前的财团目录。而这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其三,在财团抵押,因组成财团的财产,仅为物质设施与物的权利,纯粹的债权大多不包括在内,这就使企业的担保力不能尽显无遗((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94年版,第265页。)。
(三)财团抵押的设定
前面已经谈到,不动产财团抵押,以工厂财团抵押为其典范;物财团抵押,以铁道财团抵押为其代表。因之以下仅以这两种财团抵押为例,来说明财团抵押的设定。
第92章 抵押权(11)()
1。工厂财团抵押和铁道财团抵押所称之财团,指属于该企业的物的设备、对于他人之物的利用权、工业所有权及矿业权等。在工厂财团抵押,财团的设定者,可以将这些财产中的一部分不纳入于财团之中。而在铁道财团抵押,属于该企业的全部的物的设备,则必须纳入财团(当然归属主义)之中,设定者不能依自己的意思将某一财产排斥于财团之外。
2。工厂财团抵押的设定程序是:先作成财团目录,然后在登记簿(工厂财团登记簿,由日本法务省管理)上就财团所记载的财产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财团由此成立;铁道财团抵押,其设定也须首先作成财团目录,然后提请有关机关予以认可,认可之后,财团即当然成立。
3。工厂财团抵押的设定,以对各个不动产进行保存登记为前提;而铁道财团抵押则否。
4。财团里如果有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时,由于这将破坏财团的“统一性”,故有关机关原则上不得批准这种混入了第三人的财产。的财团的保存登记申请,及财团抵押权设定认可申请。收到设定人提出的财团保存登记申请时,登记官吏必须进行公告,明了第三人对设定人申请保存登记的财产有无异议。在为此项公告前,登记机关不得进行财团保存的登记。但是,登记机关一旦进行了财团保存登记,则第三人便确定的丧失对于财产的权利('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94年版,第262页。)。
(四)财团抵押的效力
按照日本工厂财团抵押和铁道财团抵押法,财团抵押的效力如下:
1。工厂财团抵押中的“财团”被视为一个不动产。普通债权人对财团之扣押,可依有关不动产强制执行的规定为之。铁道财团抵押,其财团被视为一个“物”,普通债权人,不能对财团为扣押、假扣押。
2。抵押权设定、财团上的权利变动,以及属于财团的各个物或权利等,为了可得对抗第三人,必须进行登记、登录。
3。严格禁止设定人对属于财团的物进行个别处分。单个之物,唯有在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后,始能从财团里分离出去,而不受抵押权效力的支配。财团抵押权人,于设定人有将某一单个之物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正当事由时,应当同意。
4。设定财团抵押后,财团中的土地、建筑物的附合物、附属设备等,即当然包括于财团之中,并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但在工厂财团抵押,如添附的物属于具有独立性的机械设备时,为使抵押权的效力得对抗第三人,即应将该添附的机械设备记人财团目录之中。而在铁道财团抵押,添附的物因属于法定的财团之物,故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无须有此对抗要件。
5。工厂财团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人可申请对各个物加以拍卖,但不得采取强制的管理措施;而铁道财团抵押的实行,则原则上必须拍卖财团全体,而且即使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也无不可('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刨文社1994年版,第263页。)。
四、企业担保
(一)企业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担保(chargeontheuakingofapany),英美法谓之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尽管如此,对于何为企业担保,即企业担保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立法与学说则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1879年,英国马克诺勋爵在govemmentsstodothersecuritiesimentanilarailwayco。…案里写道:浮动担保,是存在于活动中的企业的财产上的衡平法上的担保equitablecharge,其标的物时时变动不已。这种担保的本质是,在企业停止营业或担保权人为“干涉”前,它一直处于睡眠状态itremainsdormant('1897'a。c。81,h。l。atp。86。)。1904年他在illingworthv。houldsworth…案里,进一步区分了浮动担保与特定担保的差异。他说:特定担保,是成立于确定、特定或可得确定、可得特定的财产上的担保。而浮动担保,则具有不确定且变化无常的特质,在标的物被特定化的一定事件或一定行为发生前,它始终徘徊、浮动于担保财产之上(1904a。c。355,h。l。atp。358。)。1903年,罗玛法官romerl。j在reyorkshirewoolbersassociation。ltd。一案中写道,担保如具有下列特征时,即属浮动担保:其一,标的物属于企业现在或将来的财产;其二,这些财产在企业营业的通常过程中经常变动;其三,在担保权人或其代理人将来采取某种手段之前,企业得以通常的方法继续营业('190312ch。284,c。a。atp。295。关于这些判例对浮动担保概念的解释的情况,参见黄宗乐:关于英国浮动担保的研究,载日本阪大法学91号,第30页以下。)。
由上可见,所谓企业担保,是指为担保企业的债务而以该企业的总财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担保权('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物权法要说,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251页。)。较之固定式财团抵押,这种担保具有以下特质:
第一,它是以时时变动不居的企业财产为客体的担保。进而言之,它不是从静态把握企业,从企业向外流出的财产将自动从企业担保权获得解放;反之,从外部流入企业的财产即当然进入企业担保权的效力范围。
第二,企业担保,以存在于企业的总财产上为其常态,但也可仅在企业的一部财产上设定之。
第三,企业担保,是支配继续流动中的企业财产的担保制度。即从企业担保设定当时迄至实行前,供作担保的财产浮动不定,于担保权实行时,始获确定。换言之,企业担保权人以企业担保权实行当时构成企业财产的财产,优先受清偿。于实行之前,各个财产不受企业担保权的支配。亦即,企业担保权的效力得及于将来取得的财产,但不及于经营过程中被处分的财产。
第四,企业担保因特定事由之发生,而变为特定担保。
(二)企业担保的沿革
从历史上看,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的源头最早可以溯源到罗马法时代。前面已经提到,罗马法时代,因未有登记制度,抵押制度异常发达,不用说动产、不动产、无体物、集合物等财产得为抵押权的客体,就是在内容变动不居的总体财产上也可设定抵押权,并以之担保债权之实现('日'原田庆吉:日本民法的史的素描,创文社1954年版,第129页;原田庆吉:罗马法(改定版),第264页、第271页。)。近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虽是继受罗马法而来,但对于抵押权可得成立于变动不居的总体财产上的罗马法制度,则未有承袭。19世纪伊始,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时,本于物权都应加以公示的原则,不适于登记的动产抵押mobiliarhypothek由此遭到废除。又因采一物一权主义,以变动不居的总体财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也当然不为近代民法所承认。这样,近代民法初期各国所指称的抵押权制度,其实也就仅指不动产抵押权制度。往后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基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判例遂肯定以“在库商品”和集合物设定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的效力,并同时通过特别立法建立了动产抵押、固定式财团抵押及营业质制度('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民法讲义3)。)。至于以内容不断变化的企业财产为标的物的企业担保,除极少数国家采用外,当时多数国家大都仅止于理论上的探讨。
现代意义上的浮动式财团抵押(企业担保)制度,系由英国衡平法所创,称为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制度。而英国法浮动担保制度,依学者通说,系以1870年panama,newzealandandaustralianroyalmailco。事件为其嚆失(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有斐阁1973年版,第531页。)。从此以后,浮动担保遂逐渐在英国各地流行开来。由于浮动担保制度,颇能合乎工商企业进行融资的需要,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