耙抵鳌被颉安鳌薄R蛟诠糯缁幔夜狄耘┝⒐┮凳钦錾缁嶙罹呔龆ㄐ缘纳棵牛首魑欢耐恋刈钍苤厥印K淙弧捌仗熘拢峭跬痢钡墓勰钤て谥湮夜耐恋刂贫龋郧胤暇铩⒖淠笆迹恋氐乃降乃腥ㄖ贫缺愕靡圆F浜筇瞥敌小熬铩庇搿跋尢铩敝贫龋餐腥贤恋厮接兄贫取L频伦谝院螅镏圃獾绞О埽恋厮接兄频靡酝耆妨ⅰ4送猓谖夜糯缁幔恋厮腥ù泄ɑ蛏矸莨叵瞪实氖吕嗨诙嘤小H缤鹾钍芊庵恋兀瞥郧淄跻韵轮笮」倮羲谟璧乃健肮偃擞酪堤铩保宕适抑僮鹊龋晕薏淮泄ɑ蛏矸莘ㄖ省V链丝梢酝贫希夜郧暗乃腥ü勰钣胫贫龋煊诼蘼矸ㄋ腥ü勰钣胫贫龋嗨朴谌斩ǖ乃腥ü勰钣胫贫龋ㄒ陨喜牧弦孕辉谌好穹ㄎ锶郏ㄉ希ǎ�1989年版,第137…138页。此外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王文甲:中国土地制度史里也均有分析与介绍,可资参考。)。
(三)近代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人类社会的历史大抵迈入了近代历史时期。近代历史时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相当特殊、相当重要的历史时期。在此时期,所有权制度与观念追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先后经历了重大的变迁。即先由个人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到社会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再由社会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到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以下逐一加以考察。
1。个人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近代时期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究其实质,乃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与再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标志奴隶制度在西欧基本结束,而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于原西罗马帝国统治的地区,罗马法遂渐次被封建法所取代。此后,在经历了中世纪近一千余年漫长而又黑暗的宗教神学统治之后,西欧政治法律思想史终于迎来了新的曙光。伴随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发展,特别是经过10…16世纪新兴资产阶级,以及他们的代表……人文主义者,所进行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的洗礼,及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推动,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终于冲破了宗教神学思想的牢笼,应运而生了。新的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揭开了基督教会蒙在人们身上的神秘外衣,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以民主与法制代替封建主义与宗教专制统治的新思想(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于是造成个人主义思潮发达,天赋人权之说甚嚣尘上。关于所有权,认为系与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在这种氛围之下,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遂重新崛起,并一跃而成为欧陆社会的主要法律思潮,此即近代法上的“个人所有权”观念,表现于民法上即个人的所有权制度(温丰文:现代社会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页。)。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确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便是关于这种个人主义所有权的典范性规定。15年之后的1804年,法国颁行民法典时,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其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为以最绝对的方法法deiamanleyelaplusabsolue,收益、处分物的权利”。
在德国,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之为立法所明定,最早源于1888年公布的民法典第一草案。第849条规定,所有权为一种“恣意德nachwillkiiy”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物的权利。“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至于地表之上空及底部”。嗣后该草案虽因遭受各方反对而成废案,但1896年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及其精神,则仍是以该草案的个人主义所有权思想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近代个人所有权的特质,概而言之有三项:绝对性、私的性质与观念性。关于此,'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25页以下作有详尽论述。)。
日本近代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之确立,则为最近百年之事。
1868年日本大政官发布封建土地解放令,宣布个人现实所持有的土地属于私有。明治中期,日本为变法图强,积极效仿德、法两国从事法典编纂。1890年旧民法仿法国民法典,1896年新民法因着重参考、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故这两部民法典关于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莫不渗透了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思想。至于明治宪法,因系效仿法国人权宣言而来,故第72条也明确规定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可见日本的个人主义所有权思想,于明治中期之时即已于法典之内表现无遗(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页。)。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在人类的近代史舞台上,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系发轫予17、18世纪欧陆社会勃兴的自然法思想,而风行于18、19世纪之德、法、日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使此前与身份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封建财产所有权制度遭受了彻底的荡涤,从而为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之建立铺平了道路。但是,物极必反,器满则倾,这种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发展之极至,却酿成了所有权人为了个人一已之私益,而不惜毁坏社会生存进化,甚或仅为个人芝麻小利,而不惜损及社会公益的现象。有鉴于此,社会的所有权观念遂应运而生。
2。社会的所有权观念
第30章 所有权通说(4)()
欧陆各国在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时期之后,终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步入了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在此前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因坚持实行所有权绝对原则,并赋予所有权以绝对性、优越性及强大性效力,结果造成社会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使贫富悬殊、劳资对立与社会财富不能尽其用等问题纷至沓来,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唯有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严加检讨,方能因应这一严峻的社会经济情事。
此间流行的社会思潮于是认为,基于人的本性,所有权虽宜由个人把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时,则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亦即,所有权必须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存在。
此一思想,学说称为社会主义的或团体主义的所有权思想,奠基于此种所有权思想之上的所有权制度,称为社会主义或团体主义的所有权制度。
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首倡社会主义的所有权思想的第一人,是著名的民法学者耶林rudolphvonjhering,1818…1892。他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现今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其后,学者基尔克ottofriedngierke,1841…1921继承耶林思想的衣钵,以日耳曼法之传统精神为立论基石,更加力倡社会主义的所有权思想。他在德意志私法论(第2卷)一书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性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7页。)。
受德国的影响,法国主张所有权应予以“社会化”的声音也开始出现并渐次变得激昂起来。其中,学者狄骥(leondujuit,1859…1928年)被公认为是倡导这一思想的急先锋。他一反此前风靡一时的“天赋人权”说转而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人们的所有权之所以得到他人的尊重,正在于它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机能。1912年,狄骥发表了论拿破仑法典以后的私法的变迁一文,文中提出“权利否定说”,根本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动的义务”(李肇伟:民法物权,'台1979年版,第77页。)。此论一出,虽曾遭人反对,但为时不久,学者便渐多响应。
日本之社会的、团体主义的所有权制度与思想之产生,与德国和法国之情形不尽相同,即它不是缘起于学说之倡导,而是发端于司法之判例。一般认为,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社会的所有权思想与制度在日本社会正式产生的标志。该案基本情况是:日本中央线日野春站附近生长着一棵名日“信玄公旗挂松”的著名松树。由于日本国家铁道公司在距离该松树2米处修筑铁道并设置列车换车站,因长年受列车散发的煤烟的侵害,致该松树枯死。于是松树所有人乃以国家铁道公司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庭审中铁道公司辩称:国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即使致他人于损害,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大审院对此辩护未予理睬,而明确判示:国家行使权利的行为纵使属于合法行为,但若该行为致他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了社会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时,即应肯定逾越了权利行使的正当范围,从而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甲斐道太郎等:所有权思想的历史,有斐阁1979年版,第194…195页。)。这一判决在当时的日本社会不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给当时日本社会正甚嚣尘上的个人主义所有权思潮泼了一瓢凉水。以后的日本法所有权的发展史表明,正是这一判决,使日本社会最终开启了接受欧陆各国社会的、团体主义的所有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