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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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史-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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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产罪的乡间工人;(三)犯有伪造文书、印信罪的人、犯有盗用公款
的人,中产阶级犯罪分子;(四)政治犯。
概括地说,到澳犯人中,除少数是犯有危害社会的罪行外,大部分犯人
所犯的只是一些过失,根本够不上判处流刑,且其中冤假错案还居多数。要
指出的是,在流放到新南威尔士的政治犯中主要是三种人,一种人是工人运
动领袖,尤其是在19 世纪30—40 年代宪章运动的领袖;第二种人是18 世纪
末19 世纪初资产阶级激进分子;第三种即爱尔兰争取独立的反英分子,如
1798 年5 月23 日,爱尔兰联合会领导的一次反英起义失败后,几百名起义
者被押往植物湾或被迫去海陆军内服役。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
级社会的劣根性。正如格林伍德所说“毫无疑义,澳大利亚罪犯流放地的建
立,是英伦三岛逐渐改变着的经济状况及贫穷愚昧和执行严刑峻法等原因所
产生的后果。”
陆续从英国远去的成千上万的犯人,是一支巨大的劳动大军。如何安置
他们以及安置他们做什么活计,这是殖民当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安置,
政府从一开始就建立了许多农场,例如在悉尼近郊、巴腊马塔、纽卡斯尔、
温莎、巴瑟斯特、范迪门①等地兴办农场。政府利用犯人劳力大力发展农业。
这种把安置犯人同解决吃饭问题结合起来的做法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农业经
济逐步发展起来。
随着流放制的发展,尤其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他经济部门也建立起
来,如纽卡斯尔的煤矿以及各地的面粉厂、木材厂、屠宰场、采石场、制砖
厂、石灰窑、造船厂,等等。这样既为安置犯人劳动开辟了天地,又发展了
流犯殖民地的工矿企业经济。无论是农业的发展或是工矿业的发展,都具有
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是澳大利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① 今塔斯马尼亚岛。

第三节流犯殖民地的社会制度
一、经济政治体制
开始时,澳大利亚的经济是单一的农业经济,没有任何工业。劳动力是
犯人,因此那时的经济体制是单一的以犯人为劳动力的农场制,属国家所有
制性质。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大部分生活必需品要靠远在数万里之外的母国
提供,甚至必需的经费、生产工具、种籽、牲畜也需要母国提供。为此首任
总督菲利普上校制定了上文提到的维持和发展流放殖民地的基本方针。以经
济体制言,即土地恩赐制和犯人劳动力指派制。推行这种体制产生了两个良
好的结果:一是解决了本殖民区的衣食住问题,一是打破了单一的国营农场
所有制,出现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四种经济形式。第一种是殖民当局举办的
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第二种是军政官员举办的农牧场和商业网点;第三
种是自由移民举办的农场、牧场和工商业企业;第四种是由被释放的犯人所
举办的小型农牧场。后三种属私人个体经济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三种
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形成了私有制,而前一种日益衰落,以至泯灭。私有制
的出现是澳大利亚历史发展进程中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使绵延数万
年之久的原始共有社会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后三种经济形态以生产商品粮、商品畜牧产品和某些小工业品为主要
目的,从而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但它们都还部分地使用指派的犯
人劳动,因而弱化了其资本主义性质。
这种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①主要劳动力是犯人,由政府指派犯人到
私营经济部门进行无偿劳动,只供给食宿,因此,生产劳动是强制性的。②
与这种劳动体制相适应的则是私营经济部门(主要是农牧业)的产品由殖民
当局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监狱犯人和管理犯人的军政官员的需要。③私营经
济的发展主要依赖流放制的发展,即犯人的增多。流放制的发展就意味着英
国政府向流犯殖民地提供更多的经费,而这些经费通过统购统供制渠道转到
私营农牧场主之手成为生产领域的资本。总之,这时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是
以英国向这里划拨的经费的增多为准。澳大利亚经济史家R·V ·杰克逊写道:
“在1820 年以前,澳大利亚的私营部门产量的增长主要是由政府向监狱供应
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数量来决定的。”①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通过流放制这个渠道把英国的劳动力(犯人)、资
本(英国政府为维持流放殖民地的经费) 和先进生产技术(主要是自由移民), 
引入澳大利亚,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于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
这种所有制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把私营经济同犯人劳动
力、国家维持犯人流放地的经费混合一体的经济体制。主要劳动力呈强制性、
奴隶性,而产品分配又采取统购统供形式,因而没有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商
品市场。这里虽有交易,但大部分是“为适应英国政府的需要并在英国做出
的行政决议的结果。”①强制性的劳动指派制是这种落后性的集中表现。虽然
如此但是这种经济所有制为后来的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是军人专政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核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National Australian University Press,P。2,
V·
1987。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P。3。
V·

心是总督拥有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和财政的绝大权力,如赦免犯人、缓
刑、加刑、征兵、维持法纪、制定法律、保卫移民区、赐与土地、征税等权
力。总督既是军队首长,又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首脑,并以军权作基础,
这显然是军事专制制度。
总督之下,设副总督,1803 年塔斯马尼亚殖民区设立后,那里设有副总
督。负责殖民区行政工作的是行政秘书。司法机构有军事法庭、刑事法庭和
民事裁判法庭。法庭由3—5 名法官组成,并任命一名法官为首席法官。军事
法庭主要镇压流犯及其叛乱,刑事法庭主要处理自由移民刑事案件,而民事
裁判法庭处理自由移民间的各种纠纷案件。
1823 年以前,立法大权在总督手中,但是同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新南威
尔士流犯殖民区设立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从而立法权由总督和立
法会议共有,即这个立法机构分担了总督的一部分立法权。同时设有行政会
议,该机构是在行政上协助总督。立法会议的权力是根据法令而获得的,而
行政会议权力是由英王赐予的。参加行政会议的人员是总督、殖民地政府的
秘书、财务官员、保安团司令官、英国国教主持人、总测量师,他们都是英
王委派的官吏。立法议会的议员起初都是由英国殖民部大臣指派,且又是殖
民地政府官员,后来有一部分民选议员,而这些人先由总督提名,再由殖民
大臣批准。
在1808 年以前,总督之下还设有军事长官,称保安团司令官,但自1808 
年“布莱事件”后,总督兼任保安团司令官。
总督权力的保证是以他为首的一支军队。因前四任总督均是海军军官,
故保安团属海军,直接由英国海军部管理。1810 年麦夸里以总督兼保安司令
官来任职。由于他是陆军军官,自此后,该保安团属陆军,由陆军部管理。
这支军队虽主要是用于镇压和威慑流犯,但对普通自由移民亦起专政作用。
殖民当局利用这支部队的火枪来执行严刑峻法,建立起森严秩序。专政的主
要对象是犯人。
总督的权力来自母国政府,因此他要受母国政府的遥控,换言之他必须
对母国内阁负责。英国国会对殖民地有完全的立法权,并通过内阁之殖民大
臣把权力再转授给总督。所有这些就决定了总督必须唯母国政府之命是从。
从1823 年立法议会建立时起,这种军人专制制度开始逐步向资产阶级民
主制演变。
二、流犯的劳动体制
流犯既是主要劳动力,又是专政的对象。以主要的劳力言,他们无论是
在农场劳动,或是在工矿企业劳动,都是在专门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监工的严
格监督下进行的,犯人的衣食住都由政府提供。规定犯人劳动时间: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劳动10 个小时,星期六劳动六小时。
除了一部分犯人为政府办的农场或企业劳动外,还有一部分犯人被指派
为私人劳动,即在私人办的农场或工矿企业中劳动。指派犯人为私人干活的
制度,最初是由菲利普总督确立的,目的是鼓励自由移民从事农业,好解决
当时的饥馑。1789 年9 月英国政府颁布指令,批准了菲利普的这一做法。1804 
年明文规定指派制作为一种制度,是由金总督在任职期完成的,他颁布了一
项有关指派制的条例。条例规定:(一)雇主供给犯人衣食住;(二)犯人
劳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10 小时,星期六为6 小时;(三)

其余时间,犯人可自由支配,如给雇主干活,雇主要付报酬;(四)工作全
年工资男犯10 英镑,女犯7 英镑。因而指派制迅速发展起来,到19 世纪30 
年代出现了高潮,例如在1838 年新南威尔士有犯人3。8 万人,而为私人干活
的就有2。6 万人。1835 年在范迪门全部1。7 万人犯人中,有1。2 万人被指派
充当私人仆役。指派制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派一些犯人为某些官吏干活,
政府发给犯人生活费用和提供住宿,以此作为对官吏的一种报酬。
犯人来后,他们究竟被派到为政府工作,还是为私人工作,这与他本人
的技能、文化程度、原来的社会地位以及过去在狱中和来时途中的表现有很
大关系,同时也与到后碰上的运气有很大关系。犯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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