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克家族、哈赛尔家庭、琼斯家庭、克娄斯家族和思罗斯比家族。亨利·帕
克斯在其所著《创造澳大利亚的五十年》一书中指出,他们是“殖民地老牌
富豪,他们过去一直以一种特有的专制制度统治着殖民地,这种制度足以代
表当时维多利亚殖民地社会一部分人统治”。这两派的斗争实质上是反罗姆
酒贸易斗争的继续和发展。
“解放论派”和“排斥论派”斗争的焦点有以下三个:
第一,关于释放犯能否参于司法工作的问题。
麦夸里任总督以前,新南威尔士只有一个法院,即军事法庭,亦称犯人
法庭。根据英国政府命令,1814 年又建立一个法院,即高等法院,实际上是
民事法院。英政府又派去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充任法官,如派去律师出身的埃
利斯·本特任犯人法院法官和其兄弟杰弗里·本特律师担任高等法院首席法
官,其他法官也任用受过法律教育的人,这可以说是澳大利亚第一次司法改
革。这次改革的特点是把犯人司法与民事司法分开。在改革中,麦夸里总督
委任了律师出身的释放犯为司法行政官员或法官,如汤普逊和格罗斯雷。这
样就遭到“排斥论派”的激烈反对,反对最力者是法官们,尤其是本特兄弟。
他们扬言决不和释放犯出身的法官们为伍。杰弗里·本特认为如果允许律师
出身的释放犯能充任法官,那么英国因犯法而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会大批涌入
澳大利亚,这会损害澳大利亚的司法工作。有一些法官以辞职抗议任命释放
犯充任法官,并且认为这样做是对法官的贬低。由于法官们的强烈反对,致
使高等法院两年没有开庭。麦夸里对“排斥论派”的反对大动肝火。双方的
争执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排斥论派”在伦敦活动和告状,英政府只好在
给麦夸里的指示中表态说: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释放犯充任司法行政官
员,一般说来,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第二,关于如何对待自由移民和释放犯的问题。
麦夸里公开表示:“最好的移民是释放犯,即那些曾经是犯人通过苦役
而变成自由人的人。”因此,他在一项公布的命令中说:“犯人一旦成为自
由人,应在各方面给予同殖民地任何正常人一样的待遇。”与此同时,他对
自由移民犯法一样严惩,一样鞭笞。此外,他对释放犯大赐大地和给与各种
公正的待遇,亦侵犯了自由移民的利益,更引起不满和反对。在自由移民看
来,犯人、释放犯及其子女永远是贱人,永远要为他们劳动和受他们压迫。
因此“排斥论派”借口总督鞭笞自由人到伦敦告状。一位被总督下令鞭笞的
自由移民回到英国大声控诉他受到虐待,向人们展示他身上鞭笞后的伤痕,
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国会和内阁对此深感不安。政府一部分权贵公开对
麦夸里表示不满。国务次官古尔本告诉“排斥论派”头头麦克阿瑟说,他们
应像当年反对布莱一样反对麦夸里。
第三,反对麦夸里总督的专制独裁问题。
“排斥论派”斥责他有“浓厚中世纪贵族统治领地”的作风。麦克阿瑟
说他“和布莱一样专横,只有一点不一样,他能把人们协调到他的措施中去。”
有人把麦夸里的独裁专制问题反映到伦敦,并建议建立一个委员会作为他的
顾问班子,以限制他的权力。但是国务大臣考虑到新南威尔士仍是英国的一
个重要流犯殖民地,不能削弱总督的权力,而且麦夸里忠实地执行这一方针,
因此不赞成建立这样的委员会,即不支持削弱其权力的作法,麦夸里也表示
强烈反对,因此而作罢。但是斗争仍在继续着,到1819 年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早在1812 年英国下议院建立了“流放特别委员会”,并开始调查流犯问
题。1816 年“排斥论派”写了一份控告麦夸里总督的请愿书,主要内容是上
述三方面的问题,交维尔牧师转呈下议院。1819—1820 年,“流放特别委员
会”对此又进行了两次调查。1819 年,悉尼的一位叫约翰·贾米森爵士主持
召集了两次讨论殖民地前途的会议,接着首相卡斯累利勋爵代表内阁在下院
发表演说同意调查流放地,因此下议院又建立了一个“关于监狱状况调查特
别委员会”,并对新南威尔士流犯情况进行调查,搜集了大量资料,最后写
出《下议院关于监狱状况调查特别委员会报告》。同年,殖民大臣巴瑟斯特
任命约·托·比格(Bigge )为调查专员前去新南威尔士调查流刑效果、殖民
地官员情况、恢复严刑、宗教教育、农业和商业发展状况以及释放犯进入上
层社会诸问题。由于这些活动都是针对麦夸里的政策的,因此两派的斗争达
到了高潮。
比格从1819 年10 月至1821 年2 月在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两殖民区进行
了细致的调查,并于1822 年和1823 年将调查的结果先后写成三个报告,交
给英国政府,而且都在国会公报上公布了。他对麦夸里的政策做了全面的否
定性的评论,并就有关澳大利亚殖民地发展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大力发展牧羊业,利用流犯牧羊;
二、废除授与释放犯以土地的政策;
三、把那些最顽固的重罪犯人流放到莫尔顿湾、克斯蒂港和博恩港去。
对其他犯人也坚持“宁严勿宽”原则。
四、禁止任命释放犯担任公职和法官。比格报告的基本精神是把澳大利
亚变成一个严格的流犯殖民地。
英国政府接受了比格的建议,并于1821 年解除了麦夸里总督的职务。两
派的斗争以“排斥论派”的胜利,“解放论派”的失败而告结束。
四、殖民地的政治改革
“解放论派”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派别斗争的结束。19 世纪20—30 年代,
派别斗争又展开了。但是斗争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变化,是以自治运动作
为斗争的主要内容。原来的解放论派和排斥论派在自治运动的大部分问题上
是一致的,只是在流放犯制和陪审团制等问题上对立,进入50 年代后,随着
历史的演变,和带有浓厚的民族独立性质的自治运动的兴起,两派的差别就
逐步消失了。
英国鉴于殖民地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及接连发生反对总督的事件,为维
护殖民地地位便进行了以建立谘议机构和削弱总督权力为中心的改革。
1821 年,麦夸里去职,接替他的是托马斯·布里斯班爵士(1821—1825
年在职)。布里斯班政权和以前的总督明显的差别是在1823 年建立起一个谘
议性的立法机构,使总督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如果说麦夸里是最后一位大
权在握的专制总督的话,那么布里斯班则是第一位权力受到某种约束的总
督。总督的权力从此逐步削弱,同时澳大利亚亦从此开始走上民主和独立的
道路。
布莱事件和麦夸里执政时期发生的问题,使英国政府深深感到必须建立
一个谘议性的立法机构才能避免殖民地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才能维持住澳大
利亚流犯殖民地的地位,用殖民大臣惠尔冒特—豪顿的话来说,对澳大利亚
应“按照英属殖民地给予特别的”承认。因此1823 年,英国国会通过《新南
威尔士立法法案》。这个法案赋予了新南威尔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制定
的法律要与英国的法律一致,否则无效。有人认为这是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小
小的宪法,这是过誉之词,因为这部“小小的宪法”几乎保留了总督的全部
权力。根据法案建立起来的立法会议,仅属谘议性质,没有任何立法权,立
法权仍操在总督的手里。立法会议,按规定由5—7 人组成,议员不是由选举
产生,名义上是由英王遴选,实际上是由总督按着个人的意愿指定并经英王
认可。这样就决定了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案必然是总督的意志的体现,更何
况“1823 年法案”规定,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律必须有总督的一票才算通过。
“法案”虽然规定立法会议在全体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否决总督的提案,这在
实际上是做不到的。“1823 年法案”还规定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了高等法院,
由弗朗西斯·佛布斯任第一任大法官,他以前曾在纽芬兰任首席法官。这是
司法方面重大改革。
“1823 年法案”还规定,立法会议举行会议时,不准有公众旁听,通过
的所有决议案必须都经过殖民地法院院长的同意和殖民大臣的批准。还规
定,立法会议有支配税收的权力,总督有处置权;由军官组成刑事法庭,采
用陪审团审讯刑事案件,还规定范迪门从新南威尔士分离出来,建立单独殖
民区,设副总督,受新南威尔士总督节制。
“1823 年法案”虽然还保留了总督的权力,但他毕竟要受到这一法案的
条文的约束,因此,“1823 年法案”是澳大利亚开始民主化的起点。
1825 年又建立了一个行政委员会,由总督、殖民地书记官、司库、军队
首长、国教教长、总测量员、法官和首席检察官组成。这既是一个协助总督
工作的机构,又是候选人的提名机构。从理论上说,行政委员会有制定政策,
监督总督的权利,但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只是怕伦敦的责难,有时检查一
下总督执行政策的状况。
1828 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以取代“1823 年法案”,表面上
的理由是纠正五年来立法会议所暴露出来的弱点,实际上当时澳大利亚的自
治运动正向高潮发展,英国怕激化殖民地和宗主国的矛盾,故在政治上让步,
既扩大了议员的数目,又扩大了立法会议的权力。议员扩大到15 名,规定由
8 名官员和7 名非官员组成。立法会议权限的扩大表现在议员可以以多数票
否决任何立法,尽管总督仍持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议员的地位也提高了,
如他们被授予要求总督制定某项法律的权利。在实施中很难达到书面上的东
西,因为所有议员仍是总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