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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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的趣味- 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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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雷厉风行斩草除根呢?主因有好几项。(1)官员薪资太低,地方的行政经费太少,中央无法充份供应,只好纵容地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2)如前所述,地广人多难以监督,因贪污而治罪者,通常是因为事态严重,中小型的贪污很少判刑。(3)如前所述,贪污是结构性的共犯,贪污群之间的关系紧密,团结对外难以清除,若强力清除,反而导致地方事务停顿。(4)因而在文化上与社会上,对贪污的宽容度较西方国家松缓许多。(5)交通不便讯息传达困难,若非重大事件,很少动用快速的驿站体系,造成监督与惩处的成本高居不下。
逃漏税的严重性,其实就是反映贪污的普及性。以171226年间,江南拖欠税款(其实就是逃漏税)的比例来看,1千万两的拖欠额中,欠税者承认的数额只有3%,其余的97%「仍在调查中」。要调查到什么时候?最后能追缴出多少?雍正皇帝发了怒火要清查此事,1728年的调查结果是:(1)拖欠税额中,应由高层官员负责的只有0。3%。(2)要由低阶官员和收税者负责的有41%。(3)要由地方士绅负责的有3。9%。(4)纳税者的逃漏有54。7%。重点在第(4)项:为什么能逃掉55%的税?应该是官员的查税不力与纵容。再追问下去,为什么会有这个局面,答案呼之欲出:应纳税者贿赂,查税者收贿。江南富庶地区有一半的税被逃掉,国家的税收怎么够用?
雍正皇帝随即展开税制改革,这些事情的面向复杂,其中与贪污相关的改善措施,是增加官员薪资,称为养廉银。平均而言,加薪最高的地区是四川(29。7%),这是偏远省份(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其次是贵州(加薪11%),这也是偏远地区。奉天、山东、福建的加薪额度约9%10%,离中央政府较近的省份(河南、江苏),只加5。4%。有了养廉银制度后,税务改革的效果好吗?算得上好的是核心省份:山西、河南、陜西、直隶、贵州,偏远地区的效果仍旧有限,主因仍是监督困难、惩罚的效果难持久。

参考书目
Kiser; Edgar and Xiaoxi Tong (1992): “Determinants of the amount and type of corruption in state fiscal bureaucracies: an analysis of Late Imperial China”; 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5(3):33031。

11明清时期的贪污规模推估






贪污是古今中外难解的大问题,这种事的严重程度,只能有个主观的判断,怎么可能估算出全国性的具体数额?难道你能估算出1900年代初期,广州市的贪污规模?这个念头听起来可笑,但有些经济学者试着用理论模型在推估,姑且一听。
税务方面的贪污,对经济成长有不同层面的影响,其中最明显的是税收减少,以及政府的开支减少。明清政府的可用资源降低后,又有好几项重大影响:国防经费不足、防水治灾的公共建设减少。还有一项恶性循环的影响:官员的薪资跟着减少,反过来使贪污的情况更严重。从防治的角度来看,政府有动机提高官员薪资(养廉),但因领土幅员广大监督不易,因贪污而被惩戒的机会不够显著,所以贪污问题一直没能逃脱这项循环。
14世纪末明朝建立时,科技、知识、文化都比欧洲高,但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欧洲开始发展。经过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1819世纪的产业革命,欧洲的掌控力迅速全球化。相对地,1419世纪之间的明清国势迅速下跌。造成一上一下的强烈对比,原因有内有外,其中一项内在因素,就是贪污造成税收无效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连串影响。
明清的贪污是普遍行为,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呈现金字塔型:高官的个人贪污金额大,但人数较少,离朝廷的监督较近,所以总额较小。相对地,愈靠近基层,官员人数愈庞大,虽然个别的金额较小,但总贪污额会组成金字塔的厚实底端。基层官员的贪污有几项特色:集体性、结构性、共犯性、长期性。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国家发给的行政费与薪资不足,地方政府必须各自「谋财」,士绅、地主、富商自然愿意「报效捐输」,来换取减免税金。
以县官为例,他同时掌控好几项权力,例如司法判决权、税收权、人事任命权。相对地,欧洲的司法判决有法院体系,税收有财政体系,任免有人事体系,各自独立相互制衡。中国的地方官员同时掌握这些权力,只要打通县官,就可解决多项问题。贪污有「需求面」也有「供给面」,在中国的基层体系内,供需双方容易成立,相互掩护。在欧洲就相对地较困难,主要差别就是上述的行政权,在中国没有明确分开。
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在中国相当完备,处罚也足够严厉,为何无法有效减少?因为贪污者知道,虽然条文严苛,只要不太过份或被出卖,很少有官员会受处分。再说,贪污者之间环环相扣,这是共犯性的结构,出事时必然官官相护。明清史上的地方官员,很少因为贪污而被惩戒,就是个好左证。前面说过,基层贪污的两大主因,是国家发给的行政费用不足、官员的薪俸太薄,以下举英国的例子对照。
以1770年代为例,英国的中级官员年收入高达数百镑,低阶的守门人和园丁年薪约20镑。高级官员中,以国务卿为例,年薪8;000镑,司法总长2;100镑,税务署长约1;000镑。同时期的家庭收入,高所得者约150镑,中所得者30至150镑,低所得者约30镑。简言之,官员的收入明显高过民间,贪污的需求就会降减,如果配合有效的监督与惩罚体系,加上行政权的分立,就不易造成共犯性集体贪污,全国性的贪污总额就会减少许多。
英国式的「制度性贪污」,大都是一人身兼数职,同时领取多项酬劳。但因这些兼职的收入有法令规范,这种「额外收入」的程度,无法和中国式的贪污相比。中国式的贪污是系统性的,主要的破坏点是税收来源。基层县官的两个特色是:(1)高权低薪,(2)同时掌控原本应该分立的职务。十年寒窗无人知,目的是之后的位高权重油水多,本职薪资是象征性的,随着职位而来的名利才是重点(鸡犬升天)。虽然各级官员都有轮调,但长期的官场风气与同化作用,已使各省各地的贪污成为常态。
雍正年间(1727)实施养廉银制度,希望透过加薪减少贪污增加税收。当时的官员总薪资额约6。3百万两,其中1。4百万是本薪,4。3百万是养廉银,0。6百万是公费。整体而言,这项措施让官员的合法收入增加3倍,但减少贪污的效果依然有限,原因很简单:微薄的本薪就算增加5倍,还是比不上贪污所得的吸引力。有人估算过,1880年时的官员总数约2。3万人,非法所得每年约1。15亿两白银。换言之,平均贪污所得是本薪的18倍。但这1。15亿两中,有一半是被上层的1;700位官员分掉。
这些贪污的钱主要来自何处?基本上来自中小农,除了本税还有火耗这类合法的附加税,以及巧立名目的各项杂税捐。这些事情的普遍度,在正史记载与笔记小说内,从未断绝过。清朝的法律规定,受贿15两银子以上者,罚打70到100大板,如果用力真打,必死无疑。贪受80两以上者绞死:罚则虽严,但很少人因为80两银子而受刑。如果真的雷厉风行,恐怕没有几个官员能幸免。
从几个因贪罪而处死的例子来看,真正的原因,通常是行政上的重大疏失或得罪上级,贪污本身的刑罚,其实无逻辑性的轨迹可循,因小型贪罪而受罚的机率相当小。乾隆治国的60年间,贪罪的弹劾案有4百件,但大都未起诉定罪。假设当时全国的官员有2万人,再假设每人的任期是3年轮调一次,这样在乾隆60年间,总共有40万个职位,才出现4百件弹劾案,机率是0。1%。真正被定罪的机率就更少了,应该不会高于0。01%。
最后要回答一个猜测性的问题:明清时期的贪污如果这么普遍,总累计的金额必定相当可观。有无可能提出一个方向性的数字,让大家了解一下贪污的规模,在全国经济体系内的严重性?有2位经济学者透过复杂的数理模型,估算明清时期官员的总贪污额,大约是总薪资收入的14到22倍之间。这是相当可观的倍数:如果县官的年薪是100两,他每年的贪污额大约是2;000两。换个方式来表达:全国农业的总收入中,大约有22%被0。4%的人口(官员)贪掉了。这种推估方式,对模型内的参数设定相当敏感,但可提供一个更深入讨论的起点。

参考书目
Ni; Shawn and Pham Hoang Van (2006): “High corruption ine in Ming and Qing China”;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81:31636。

12美洲白银对明清经济的影响






中国历代的白银产量,大都不够民间的需求。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动一条鞭法,在税制上最大的变革,就是用银缴税。明代工商业发达后,民间对白银的需求增加,西班牙与葡萄牙商人,从拉丁美洲运来大量的白银,日本也出口不少白银到中国。这些在明代中后叶输入的大量白银,一方面繁荣了工商业,二方面让用银缴税成为可能。但在1640年代左右,进口的白银数量逐渐减少。有人从货币数量说的观点,认为这可能导致明代的亡国、压抑清初的经济繁荣。外国白银供应量的高低,和明清经济的起伏,有这么直接的因果吗?

张居正,152582
美洲白银在1617世纪大量流入欧洲后,产生两项长久的影响。(1)解除了15世纪以来的「流动性危机」:金银的供给数量,原本不敷铸币的需求,美洲白银解除了「旱象」。(2)造成物价革命:1世纪之内物价上涨3倍,但也播下17世纪经济萧条的种子。欧洲的经济史学者估计,美洲白银约有13流入中国,应该也会造成类似的影响:(1)解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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