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贻误了办案,你可以再给我们一份材料,我们会再发一份转办单给市机械局,要机械局解决,我们对你的事情还是很重视的。”
数天以后,我便又整了一份材料给了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五月三十一日,我到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找到李主任,李说会在期限里给我一个答复。我说已经超过期限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期限是两个月,可他硬说是三个月,而且是从院长签字日算起。我说下个星期内是否能下来,他说那要看院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我提出的要求赔偿的申请,是三月九日交给东湖区人民法院的,至今已经快三个月了。如超过三个月,东湖区法院的决定尚不下来,到时再向市中院提出,会不会算是过期?
*,我带着这个问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书记官处的王书记官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也不大清楚,你可到赔偿委员会所在的行政庭询问一下。你的那个劳动争议案,东湖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完全是有意延误掉的,他们看到这个案件不好办,便给拖掉来。我们中院发文给东湖区法院,原是要他们赶快先把那个错误裁定作废,没想到他们会这样做。”
我来到五楼的行政庭,一位庭长说:“法院在民事上的错误裁判,一般不予赔偿,你说的这种情况,牵涉到枉法裁判和故意贻误办案,先要得到确认,才能提出赔偿,确认的程序没有时间限制,赔偿的期限为确认后的两年之内,如果东湖区法院不予确认,你可以找中院纪检监察室或市人大申诉。”
看来我只有先等等东湖区法院的答复再说。
六月十三日,我估计给市政府的材料已经转到了市机械局,便去机械局询问。局办公室的那位骆主任已调到其他科室,一位姓徐的主任接待了我,他拿出了我在二○○○年四月给市政府信访办的信及批复,继而又拿出了我在今年四月写给省委孟建柱书记的信和材料。
在我给孟书记的信上和材料上,有着明确的批复,大意是请机械局解决,还盖有省委办公厅信访办的公章。
我的心头一热,原以为像我这样的百姓所写的材料,寄给省市主要领导后会像往常一样,一去不再复返,想不到还真能得到省委书记和省委办公厅的批转,并且又重现在自己的眼前,批复已指定市机械局妥善解决。
徐主任对我很热情,详细地询问了我的情况,赞同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法院在这么长的时间都不开庭,贻误了办案,这是不应该的。表示江拖虽已不存在,他会把这些情况向局领导汇报,解决好这件事。接着,徐主任拿了一张表给我填,列出要求解决的事项。
我想,局里对我有这么好的态度,省委领导对我的事情这么重视,我也不能难为了他们,经过短暂考虑,便提出了这样几项要求:
1、恢复编制、安排工作或把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续办已经中断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
3、尽可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看样子,持续了十余年的人事纠纷,终于有了解决的眉目,至少能够恢复编制和续办社会养老保险,找回一个人民教师所具有的名誉和尊严。
我深深感谢这位从上海来的新任省委书记,从他身上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这个好消息,我高兴得告诉了所有的亲友,他们纷纷向我祝贺,赞不绝口地颂扬这位素不相识的省委书记的工作效率。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东检托词不立案 东院推找中院断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自两个月来,我数次去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情况尚没有什么结果。后来,晏检察官说已经找了一些当事人作了笔录,还有一个正在外地学习,要等到回来后再找一下,然后看看怎么办。
这天上午,我再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晏检察官表示:“材料已送到市检察院去了,我们已经查了,够不上罪,决定不立案,只能给你作口头答复。”
“按照规定,检察院应该给我一份书面回复,能不能把决定书给我看一下,我总应该晓得一点原因吧?” 我提出要求说。
“我们可以不给你,也不能给你看,对于你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中院有两个文件,一个是经济庭发的,一个可能是告申庭发的,我们也搞不清楚,这件民事案子在中院怎会由经济庭去管,当然,我们也不管哪个文件对哪个文件错,那都是中院的事情,我们也管不到。”
“这么说,中院经济庭对我的诉讼还有一个文件?是他们说不要开庭的?”
“是在中院发文再审之前,不是对你这件案子发的,也没有注明是你的这件案子,那是一份发给下属各法院的一份通知,主要是终止与江拖债权债务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
“我起诉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不是经济纠纷案,东湖区法院魏群负责的那份裁定书,既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又违背国家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明知故犯,就可以看成是枉法裁定。她的办案态度也很恶劣,我把国家法律文件翻给她看,她不仅不看,还把手一推,气势凶凶地说‘我还需要你教哇’,即使如此,我仍把法律条文抄录了给她。”
“那只是办案态度和业务水平问题,我们主要看她是不是主观故意枉法,她根据的是中院前一个经济庭的文件,有没有国家法律作依据,那是上面的事情,超过了我们所管辖的范围。对于郭岚和吴卫兵延误办案的问题,我们也去查了,郭岚是庭长,她有权把案件交给下面的人去办,在市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上面,说江拖破产清算组有可能在二○○一年的上半年结束,起了一个误导的作用,并且法律对于复查再审的案件是没有期限的。”
“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根本就不存在误导,这里仅指的是一个预计,同样也包括了一月份,况且也不是要东湖法院到江拖清算结束时才来办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也提到了江拖的清算组在一月份解决完遗留问题,若没有期限,中院的发文为何要强调‘加紧’?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也为何强调‘加紧’?现有关办案人员这样的说法说完全是抵赖。”
“这个不能这样讲。”
“这至少是违法违纪办案。”
“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我们主要是看是不是犯罪,其他的不归我们管。”
“我起诉十个来月,不要说开庭,就连一次调解也没有做过,到头来甚至连预交的两千多元诉讼费也给抹掉了,这如何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以后,郭岚和吴卫兵作为办案的法官,在上级法律主管部门强调加紧的情况下,应该切实掌握被告的情况和动态。如果一个正待急救的病人,这个医生推一下,那个医生推一下,何不要等患者断了气才来抢救,你能说没有期限?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按照规定,对于控告人来说,院里是要给人家一份书面回复的,不给回复是不对的。”这时,在一旁听了许久的一位检察官插话说。想不到这里的检察官也有帮我说话的。
“我问过了,据说可以不给。”晏面红耳赤地申辩。
这时,办公室里的几位检察官们一起发话,都强调要给。晏检察官十分尴尬,只好很不情愿地跑了出去,找了一本空白的手写单子来说:“我只能跟你另写一张,那份我们打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是不能给你的。”
“那我知道你写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样呢?能不能把打印的那份给我看看?”
“那份不好给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写个通知书给你。”可她却又老半天填写不出个名堂来,便推说过几天再给我。
我又来到隔壁的东湖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也说不能以书面形式答复我,说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口头方式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说这是院里开会所作的决定,要纪检跟我这样讲的。
“你们对原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得怎样?”我说。
“没,还没有查。”李主任被问住了,显得有些尴尬。
“你们能不能确认?”我直接了当地问。
李半天才回过头神来,干脆说:“我们无法确认。”
“那对不起,既然你们不肯书面回复,对违法办案问题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笔纪录下来”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释说:“有赔偿就有对违法违纪的追究,这句话是连环语。”
我认真作了原话的笔记,当场请他逐字作了核对,有什么办法呢,虽然这样做了,也不会可靠,但是不给书面回复,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这时,监察室的另一位人员凑过来说:“这是院里领导讨论的意见,再说《国家赔偿法》对法院民事裁定错误也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这不仅仅是裁定错误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定,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的问题。”我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是根据院里的讨论答复你的,现在也已经到了三个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诉了。”李主任赶快推脱。
由于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必须先要得到法院对违法违纪的确认,而东湖区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够确认,我现在只有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确认的申诉。
我把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为《对东湖区法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