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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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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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为《对东湖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贻误办案,本人要求确认和追究的申诉》。材料加进了“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表明了案件的严重性,暂时没有写上要求赔偿的事项,于六月二十二日交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附上了有关的材料。

  六月二十五日,我来到市机械局办公室。徐主任说:“局长正在看你的材料,如果没有补偿工资和续办社保的事项就好办了,现在江拖又不存在,这笔钱很难出。”

  “养老保险不解决,我个人哪有办法交得起,在法院打官司,我连起诉费都是借来的,如果你们连这样一项都解决不了的话,那还又有什么用嘛?”我很为不满。

  徐主任答应会帮我说说。

  六月二十七日,我再补充了一些材料给徐主任。徐看了我原给东湖区法院的《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说:“你的命也真苦,你到法院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是对的,可法院竟会连庭都不给你开,你来局里已经是好多次了,也是没有办法才来的,我会把这些材料归到一起交给局长,帮你多催催。”

  我很是感动,对他表示感谢。

  六月二十九日,我来到中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女负责人推辞说:“现在法院都签订了责任制,各院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都由各院自己处理,我们中院不可能下去查,你把材料交到我们这里来,我们还是要转下去,东湖区法院不处理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据理力争,无济于事,又见材料上已批了个“转东湖纪检”字样,便一气之下把材料拿了回来。

  七月三日,我在东湖区检察院拿到了一张手工填写的《东检法字(2001)01号通知书》,内容只有简单的几句话: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东检法不立(2001)01号

  秦付根:

  你控告郭岚等三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举报人东湖法院郭岚、魏群、吴卫兵在办理江拖劳动争议一案,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二○○一年七月一日

  
  这样的决定何以服人?

陈词激昂求复议  人大转办中院理
二○○一年七月九日上午,我向该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一份《要求复议的申请》,强调说:

  一、《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典型的枉法裁定,责任人魏群在明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故意蒙混法律,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定是枉法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追究。

  1、办案态度恶劣,故意有法不依。在江拖被宣告破产时,本人就曾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对劳动争议案协商一致由清算组参加开庭的文件翻给魏群看,魏却说:‘我还需要你来教哇’,拒人于千里之外。但我还是抄录了法律条文,两次交了报告给她,并到江拖破产清算组开具了证明,向魏群转告了清算组中院法官的意见。但魏有法不依,反而硬是终结了该案的诉讼。

  2、滥用职权,故意作出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竟随意可用‘有关法律规定’四个字含混严肃的国家法律。如果仅仅说是业务水平的问题,就应一票否定,不能再担任法官,这样的法官于国于民何益?如果推说是上面的误导造成的,那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把情况如实向上讲清楚?

  在二○○○年十月,中院在江拖破产清算组的邹法官就表示魏群没有跟他们讲清楚,让我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我均向魏作了汇报。按照审判责任,谁裁判就应是谁负责,没有法律依据而蒙混法律、故意违背法律就是枉法。既有枉法裁定的结果,为何没有枉法裁定的行为?她负责的裁定怎能赖别人负责?说不是枉法,就请拿出‘有关法律’依据的是何法何条,可其至今无法面对。执法岂可当作儿戏,就连迟迟而来的《东民初字(2001)01号裁定书》也明确了我提供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表明了《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魏群的行为为贻误劳动争议案的审理留下了重大隐患,其责任不可推脱。

  二、郭岚、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抵触中院的文件指示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有意延误办案,加重损害,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追究。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对其据‘有关法律’的裁定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徐河东也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

  十二月一日,郭岚和吴卫兵虽然表示了该裁定确为错误,没有法律根据,但又对原告进行责难,扬言同样可以找程序上的其他理由不开庭,在询问笔录上也只有裁定书以外的内容,此后一直没有按要求作废这份裁定书,并不顾本人的苦苦请求和中院的催办,一再拖延办案,最终硬是把诉讼给拖掉了。而今竟可说该案的复查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轻飘飘地说没有责任?

  在此,我们普通百姓实在是有危难才祈望求助法律的帮助,作为人民法官,明知一旦开庭,案情势必水落石出,为何硬是在这九个多月的充足时间里,让被告终于得以逍遥法外?

  维护法律的尊严人人有责,我仍然希望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如果牵扯到有关的人和事确实超出所辖范围,也应报上级检察院协查,特请求贵院对通知书所述决定慎重复议为感。

  二○○一年七月九日下午,我向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对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确认和追究。报告中说:

  我是原江拖的教师,由于办理人才流动手续,与江拖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向法院起诉,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延误办案,历经近十个月不得依法开庭审理。最后江拖破产终结,清算组已撤,找不到被告,诉讼流产,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此,本人三月初向东湖区法院徐院长提交了《对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错误裁定、故意侵害诉权、延误办案,要求赔偿的申请》。徐院长批示由纪检监察室确认,可我多次询问没有动静。

  六月二十日,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对我说:“根据院里的决定,不予书面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对违法违纪无法确认,要赔偿就要对违法违纪进行追究。”并告知可向中院申诉。

  二十一日,本人依法向中院申诉,立案处告诉我此案由院纪检受理,我即将材料交给了纪检监察室。

  一周后,我再去询问,一位姓吴的女负责人强调说:“现在法院已经签订了分级负责制,基层法院的违法违纪由基层查办。”

  我说:“东湖区法院纪监察室立案三个多月,现在已作了口头答复,要我到中院申诉。”

  该负责人说:“你交到我这里来,我们也不可能跟你去查,只能转到下面去。”我再三说明,无济于事。

  在此情况下,现只能求助于市人大,希望能责成有关部门,对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得到确认和追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热情接待了我,询问了我的情况,说:“谁裁判谁负责,这是有规定的,拿不出所述‘有关法律’的法律依据,又有法不依,故意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判,那就是枉法了。对你造成的损害完全可以要法院赔偿,看看是由市人大牵头,找东湖区人大一起去协调一下做做工作还是怎样。叫东湖区法院自己查办当然是不大容易的,一定要脱离基层法院的那层壳,检察院也可以管,要不就直接跟东湖区法院打官司,仅从违法违纪上来查办恐怕解决不了问题。”

  市人大信访室的负责同志听了我的叙述,十分气愤,说就应该告他们,并帮我发了一张盖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章的转办单,叫我直接去找市中院的院长,要中院受理,要东湖区法院赔偿,如果他们推辞,就再来找人大,人大会为我作主。

  七月十日上午,我拿着盖有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章的人民来访接办单,前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室,可院长们办公的地方被铁栏门隔断,上面有一张告示:要找院长需院办公室安排。

  我按了按标有院办公室按纽的电子对讲器,里面问我是哪里,我说:“我是原江拖的,市人大有个单子需交给院长。”

  “这不符合程序。”里面说。

  “人大的交待会不符合程序呀?”我有些犯疑。

  “人大就不会违反程序呀?”

  “那院长在不在咯。”我问

  “在开会。”

  “这张单子是注明了时效的,能不能先收下来。”

  里面这才开了门,留下了材料。我知道院长是不容易见到的了,心里有一种不踏实感。

  七月十九日,我在市机械局找到徐主任。徐说:“现在局里很忙,搁下来了,这件事很棘手,主要是江拖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是当时找到局里就好办了。”

  “当时也不知道江拖归市机械局管,以为江拖是地市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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