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萍的母亲李梅在询问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似乎向人们揭示了“女儿告父强*奸闹剧”的症结所在:
“孙雄标脾气大,对我和女儿不是很好,经常对我们打骂,女儿染上网瘾以后,更是如此。我女儿也许是因此怀恨在心。因为她多次在我面前提到过要报复爸爸(孙雄标)。但是说他强*奸了女儿,而且是这么多年,我怎会不知道?这不是事实真相。”
“父亲没有强*奸我,我这么做完全是为了报复父亲,因为他对我和妈妈不好,还经常打骂我们,我只想教训他一下。你们放了他吧。”
就在孙雄标被控告强*奸罪的案子开庭审理之前,孙美萍突然出现在法庭,为父亲喊冤。同时,孙美萍向法院申明,自己当初状告父亲强*奸自己仅仅是为了报复父亲“***”,同时,孙美萍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证明,全盘否认了父亲强*奸自己的事实。
孙美萍向法院递交的证明书里有这样一段话:“从我懂事以来就没有享受过一天有幸福味道的日子,父亲经常不给我生活费,而且对我和母亲总是打骂,曾有几次我见到母亲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偷偷地哭。(父亲)还跟别的女人好,为了帮妈妈出口气,我就想让派出所的叔叔教训一下他。父亲没有强*奸我,我只想报复他。”
孙雄标的代理律师陈启宣在接受采访时长叹了一口气:“这个情况是我们始料不及的,自从孙雄标被羁押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孙美萍就再没出现过。虽然她的出现迟了点,但还算是及时的,否则真的要铸成大错的。”
通过孙雄标的代理律师,阿萍终于同意了记者采访的要求。
“你为什么要告父亲强*奸?后来怎么又突然翻供了?”
“我到派出所报案是为了报复父亲。因为父亲孙雄标经常为了一点小事打我妈妈,有时还打我骂我。后来他又跟另一个女人好,要跟我妈离婚。”
“我十分恨我父亲,所以我找警察叔叔教训他。没想到,他真的被抓去关了起来。”孙美萍说,她现在很后悔,自己当初太冲动了。
记者调阅孙雄标涉嫌强*奸案的卷宗看到,少女孙美萍的回答更加简洁。询问笔录记载,“问:为什么要撤案?答:没有这回事,所以撤案。”
对于孙雄标“***”的说法,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并未得到印证,孙雄标之前工作过的佛山市某运输公司的同事,对此事均表示不知情。
“我只知道孙师傅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因为此前单位聚餐的时候听他提起过,但说到‘***’我觉得不太可能,只听说过有钱人***的,还没听说一个像老孙这样经常找同事借钱帮补家用的人也会‘***’,我不太相信这个事情。”孙雄标在同事们的眼里是个很有责任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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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59)】………
监所**三种形式
监狱和看守所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独立小社会”,监狱更是以其“监狱企业”成为一个“生产…消费”的小社会群体。而监所**正来源于这样相对独立的“社会环境”——权力集中、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受贿监狱长关照死缓犯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通常为保外就医)制度简称“减假保”,是司法文明的象征。然而,这几项权力却是“监所**”中执法者籍以“寻租”的最好资源,也成为打击监所**最重点的一面。
近日,在最高检会议中被披露的贵州宁谷监狱原监狱长等六人,因“关照”死缓罪犯,违法办理减刑成为阶下囚,就是“权力寻租”的例子。
1996年7月,因贩毒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宋晓峰,从广东某监狱转到贵阳监狱服刑。时任贵阳监狱教育科科长的王宏授意入监队队长周抗生“关照”宋晓峰。两人虚报和扩大宋晓峰有立功表现,经向法院报请减刑,宋晓峰被从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9年。管教干警骆玉平多次违规安排宋晓峰与女友同居。宋晓峰的亲友先后送给王宏人民币1。5万元、周抗生1ooo元、骆玉平1万元。
1999年6月,宋晓峰从贵阳监狱转到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宁谷监狱监狱长吴永刚、宁谷监狱被服区副区长刘刚以及安顺地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郑辉的帮助下,宋晓峰被减刑2年。法院认定,吴永刚受贿9926元。近日,为罪犯提供“关照”的五名狱警和一名法官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企业“蛀虫”: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
监狱的开支十分庞大,在我国,除了国家拨款之外,监狱还设有“监狱企业”,以维持监狱的“收支平衡”。而监狱与企业挂钩、与经济利益挂钩则为监所**创造了一个重要环境。
媒体曾报道的“南京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元案”就是典型的“监狱企业蛀虫案件”。童仁聪是南京原浦口监狱销售公司经理,三级警督,曾荣获“人民满意警察”光荣称号。1998年至2oo3年间,童仁聪利用职务之便曾多次收受某机床集团分公司经理贺某、个体运输户黄某数万元好处费;在任职期间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13。6万余元,受贿数万元。2oo3年12月,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判处童仁聪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期羁押:三名嫌疑人一关十二年
期羁押和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和司法实践中屡治不愈的顽症。据权威部门的一份统计数字,1o月底全国各看守所共存在期羁押近5ooo例。这其中既有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期羁押,也有检察机关办案阶段的期羁押,最多的是法院审限造成的期羁押。
曾在福建泉州一度引起轰动的期羁押案件很是典型。199o年,3名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女青年**后扔进粪坑溺毙。公安机关根据侦查,认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1991年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由于上级法院不认可一审判决,回当地法院重新审理。而随后,一系列司法环节上的缘故,这个本该了结的案子在1991年后一拖就是12年,至今3名犯罪嫌疑人依旧关押在看守所。
监所**三大原因
在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监所问题”中,无期羁押的北京成为“榜样监所区”。就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及司法研究院王公义教授。
绝对权力导致**
国家每年给监狱拨款1oo多个亿,但由于犯人的医疗费等是全部负担,这些还远远不够,于是监狱企业便成为“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径。监企合一的体制,一方面,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易滋生**;另一方面,往往是监狱长担任监狱企业的董事长、居委会主任等,“三位一体”的绝对权力必然易导致**。
个人素质成为监所展瓶颈
据王公义教授介绍,在目前的监狱和看守所干警比例中,警校毕业的中专生占了主题,本科生只占很少的比例,且一般分配在较大型的监所中。且不说监狱中的文化教育需要较高学历者,光是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的遏制和反犯罪分子的“腐蚀”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法理念的提高也需提高监所干警的个人素质。
体制问题引的监所**
侦查和关押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安部管看守所、司法部管监狱,这样的结构保证了侦查效率,但在一些侦查手段还不达的地方,不利于对犯人的保护,给“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期羁押”等创造了条件。但若司法部管看守所,也有人认为其提高了公平降低了效率。据王教授介绍,针对目前出现的系列问题,实行了1o多年的《监狱法》正在修改之中。
监所**之预防
就“监所**”的预防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副处长宋万明指出,最关键之处在于加强“程序立法”,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宋处长说,在北京监所里“狱警定向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减假保等分级监督、提高干警待遇等”都是有力避免监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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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60)】………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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