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物的直观,而在感官(现象)中这是做不到的。所以,康德进一步指出,我们可以并且必须设想复合物是由单纯物构成的,但我们绝对不能经验到任何单纯的部分,因为一切现象都只是有无限可分的空间中才有可能的。莱布尼茨把空间仅看作单子实体的力学关系,这种脱离空间的单子作为物自体是永远经验不到的。其次,康德在这里再次重复了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中对作为单纯实体的“自我”、灵魂的驳斥,以便证明,非但不是一切复合物都由单纯物构成,而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单纯实体、哪怕是“自我”这种单纯实体。
三、先验理念的第三种冲突
1。宇宙间一切发生的现象必有原因,但原因之前更有原因,由此推溯上去,是否有一个最后的其自身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的原因呢?如果没有一个最后的原因,那么,整个世界的现象系列从何而来?如果说一个最后的原因,这原因的生起,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则又违反了“一切生起现象必有原因”的因果法则,因此双方发生了不可调节的矛盾。正反双方的论题如下:
正题:依据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能引出世界的全部现象的唯一因果性,必须还要假定一种依据自由的因果性来解释这些现象(换言之,世界有一个最后的第一因,在它之外再没有别的原因作为它的原因)。
反题:没有自由,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依照自然的法则(因果法则)发生的。
2。 ①对正题的证明:假定只存在自然因果性,它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这就是“充足理由律”:任何发生的事都有“充分的”原因,即是说,都给出一个完全的因果系列。但这些相继而起的原因不可能都同时存在,而总是可以不断往前追溯,因而追溯到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构成“充分”的(完整的)原因系列,所以这样一来,按照充足理由原则,任何一件事都没有充分原因,因而都不会发生了。因此,任何一件事要能发生,必须承认有一种不为在先的原因所规定即再也不能往前追溯的原因,它是绝对自发地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这就是自由的因果性。换言之,充足理由原则作为“自然律”,本身就要求一个自由的因果性作为它的前提,否则就会自相矛盾,达不到理由的充分性。简言之,先假定世界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因果系列中,从结果推论到原因,又由原因推论到原因的原因,如此递推以至无穷,这个因果系列永远不会完成,也就不可能有第一因。但是,如果没有第一因则无法说明世界最初的发动者,也无法说明世界最初是怎样发生的。所以反题不成立,而正题应该成立。所以必须有个最后的原因,它具有绝对的自发性,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而能自行生起现象。这种绝对的自发性,康德称之为“先验的自由”(transzendentale Freiheit)。
②反题的证明:反题的证明在证明正题的不可能。如果有所谓“自由的原因性”,则破坏了因果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依照因果法则:一切生起的现象必有原因,今说有一个不需要先行的原因而能自行生起现象的“自由的原因性”,则破坏了因果法则的普遍必然性,这是不可想象的事。在自然界中永不会发现这种“自由的原因性”的。所以,自由是没有的,宇宙中一切现象都依照自然的法则(因果法则)而发生。
3。对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注释
康德在对正题的注释中,首先区分了先验的自由和心理学的自由。后者是经验性的,其自由的体验在康德看来毋宁是不真实的;前者则只表示行动的某种绝对自发性,即应为一个行为负责的真正根据,这就是历来争论不休的自由意志问题。康德认为,先验的自由“如何可能”,正如自然的因果性如何可能一样,都属于不可追究的最高哲学问题(即不可知的问题),所以在正题中“我们真正阐明的只是从自由中首次开始一个现象系列的必要性,这对于理解世界的起源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切跟着而来的状态按照单纯的自然律视为一个连续序列”。然而,一旦证明了世界在起源上需要一个自由自发的原因(第一推动力),也就必须承认在世界中总是有可能自由地开始各种系列。康德在这里涉及了上帝的自由和人的自由,后者虽然不是时间上的绝对开端(因为人显然是在时间中的),但仍然是因果性的绝对开端。理性对这种自由的开端的需要从哲学史上得到了证实,除伊壁鸠鲁派外,一切古代哲学家都要假定一个第一推动者来解释世界的运动,因为他们单从自然中不敢自诩能理解最初的开始。
对反题的注释引用了先验的“自然决定论”(Physiokratie)者的观点,这种观点把因果性这一“力学的”问题追溯到时间上的开端这一“数学的”问题(即第一个二律背反所讨论的),认为后一问题是前一问题解决的条件。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无始无终,也就不会有“创世”这件事发生。这虽然对我们的理解力来说无法想象,但有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不可理解的。例如“变化”怎么可能由“有”和“无”的连续序列构成;然而通过经验,我们感到这是现实的,这就够了。所以先验的自由即使有,也必定在这个时间和空间的世界之外与这个世界毫不相干,否则它就会破坏全部自然律、取消一切真理的标准。
显然,正题是通过跳出时间这一直观形式而给自由意志的因果性留下地盘的,反题则是执着于经验的时间条件而拒绝自由的因果作用;正题为了保持概念上的一贯性和不矛盾性而从自然律中推出了与其对立面自由概念的不可分的关系,反题则为了坚持经验的可能性而宁可忍受概念的自相矛盾。但双方都承认,如果有什么自由因果性的话,它必定处于这个世界的时间序列之外;争论只在于它是否能进入这个时间序列并对自然进程发生干扰作用。而从理论上说,人的自由意志在时间中的干扰作用又取决于最高存在者(上帝)在时间的开端(如果有开端的话)上的创世作用,这就向第四个二律背反、即对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是否在世界中对世界起作用的争执过渡了。
四、先验理念的第四种冲突
第四组“二律背反”采用的不是单纯的归谬法,而是用归谬法同直接证明相结的方法。
1。正题:有某种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或作为宇宙的部分或作为宇宙的原因,都是绝对必然的存在。
反题:不论在宇宙之中,或宇宙之外,都没有作为宇宙的原因的绝对必然存在体的存在。
2。 ①对正题的证明:如果我们以当前的存在看作一种结果,则当前的存在必有更前的原因,最后必须有个不再需要更前的存在来作它的原因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所以,“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存在的”。但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产生宇宙间的一切存在,必然要通过时间,就是说:在时间上说,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在一切宇宙间的存在物之前。如果绝对必然的存在体通过时间以产生宇宙的存在,则它亦必然地属于这个宇宙,而不是超越于宇宙之外的。所以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属于这宇宙的(因为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如果看成是在世界和时间之外,那么它同世界则毫不相干,从而失去了“绝对必然存在体”的意义)。
[这种证明“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从经验上的“偶然的存在”来证明“必然的存在”的。所谓经验上的“偶然的存在”是说:一事物的存在不是独立必然的,而是要依靠在它之前的作为其原因的存在来决定的,即我们依照因果律来考量的存在。换言之,即有限的、个别的东西,需要用最后的东西来说明。(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偶然”的意义,即康德所谓纯粹范畴的“偶然”意义。依照这种“偶然”的意义,则相反的东西同时是可能的,而不若依因果律所考量的那样相反的东西必须在时间的先后中才可能。这种纯粹范畴意义的“偶然”,即是依照“交互”范畴所认识的“偶然”。依照“交互范畴”:甲是乙或丙,乙与丙可同时存在,而无因果关联;例如,苹果是红的,又是甜的、硬的等等,红、甜、硬之间并无因果关联而可同时存在。)我们已指出“上帝”的理念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与“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二理念结合的产物。这里的正题是从经验的偶然性证明“绝对必然的存在体”的存在。至于神学则是从纯粹范畴意义的偶然性证明全知全能全在且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最高实在性”——上帝——的存在的。]
②反题的证明:正题的证明反驳在宇宙之外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反题也同样反对。但是,另外反题也反对在宇宙之中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所以反题的证明只有一半是针对正题的,即反对在宇宙之内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
首先来看反题反对宇宙之外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这一反驳与正题的驳斥几乎一模一样。即:假设如果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那么它是否存在于宇宙之外呢?不可能。因为如果从世界之外引入世界变化系列的绝对必然原因,一旦这原因对变化发生因果作用,它就已经进入时间、成为现象,亦即属于世界之内了。如果它不发生因果作用,则与宇宙毫不相干,便不再是“绝对必然存在体”了。
那么在宇宙之内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那么有两种情形:(1)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在宇宙之中并作为宇宙的一部分;(2)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在宇宙之中并作为宇宙的整体。如果是前一种情形,说宇宙变化的系列中,有一个绝对必然的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的起始,但这与普遍决定现象的自然法则即因果律(即一切变化皆有原因)不合,因为依照因果法则,没有原因的起始是不可能的,一切皆有原因,故这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