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自天启年间(1621~1627)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1618~1637年,赋税竟增加了6倍。一亩农田产出只有6两银子,至少要交10多两银子的税。面对苛重税负,农地大量抛荒,农民流亡,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18,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万历帝的爱子朱常洵被封为福王,诏赐良田4万顷为食邑,这一数字相当于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又不得不从其他省征用一部分民田。结果,河南、山东和湖广共有约二万顷民田被划归福王。此外,前内阁首辅大学士张居正的土地亦划归福王所有,同时他还得到了四川茶盐专卖权。福王的生活极其奢华,他在洛阳的王府造价高达28万两,是规定造价的10倍。李自成的军队于1640年攻入洛阳,福王府被放火烧了三天。崇祯年间,河南一省有八个亲王:开封的周王有良田一万余顷;南阳的唐王、汝宁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赵王、怀庆的郑王,每家有良田大约数千顷到上万顷。卫辉的潞王有良田4万顷,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广。他除在河南、湖广两省占有良田四万顷外,还有皇帝赐的盐引专利。
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勋戚贵族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3千余顷。一些有权势的贵族除奏请的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
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活≈莸鸟姨酢⒛甑拿缢妓场⒂莩堑姆读佳濉⑽尬拇蟮刂髯尥幽系鸟摇⒎丁⒚纭⒃槌堑拿贰⒘酢⑻铩⒗畹惹孔谟倚账加械呐径荚谇松踔潦艘陨稀P钆段е悖酥亮恍┲猩喜闩┟褚舱加胁簧俚呐ァ!�
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靠他的十三个奴仆发家致富。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
清代后期对蓄奴制度进行削弱。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清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和贱民。雇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民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
崇祯11年冬至12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46万2300余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36万9千人”(《清太宗实录》)。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后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顺治皇帝颁布命令,“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甚至投靠满清的大汉奸靖南王耿仲明,由于收留了逃亡汉人奴隶,也被迫自杀。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园中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壮丁反抗和逃亡甚多。以1745年的畿辅皇庄为例,460余名庄头所辖16800余名壮丁,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290余名。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共16000民壮丁拨出为民,只留290余名保留农奴身份。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人的“贱籍”,但各地阳奉阴违,直到20世纪仍保留少部分的贱民。直到1909年2月6日,清廷才颁布诏谕禁止奴隶制,规定“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
清初平民思想家唐甄在康熙四十年说:“清兴五十余年矣。四海之内,日益贫困:农空、工空、市空、仕空。……故农民冻馁,百货皆死,丰年如凶,良贾无筹。……吴中之民,多鬻男女于远方,男之美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
乾隆朝诗人魏来朋的《鬻子行》写道:潍北邑当丁丑年,沿海村落少炊烟。无麦无禾空赤地,家家真乃如磬悬。膝下娇儿莫能蓄,百许铜钱即便鬻。但令得主免饥饿,宁甘下贱为人仆。交钱交儿说分明,钱交儿不随人行。翁亦无奈强作色,驱之使去终不能。望儿挥手频频打,旁观谁是解救者?频打频来怀中藏,儿声长号翁如哑。
郑板桥的一首《逃荒行》,可看出在所谓“十全老人”弘历领导下的社会悲惨画面:十日卖�